美团商家低价诱导交易后乱收费且拒绝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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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1. 低价诱导交易:2025年5月4日,原告通过美团平台看到被告标价25元的“瓷砖空鼓维修”服务。原告询价,被告客服以“需确认细节”为由要求手机号,后添加微信,诱导原告脱离平台交易。 2. 虚报价格与强制收费:微信沟通中,被告报价500-600元,原告预付54元瓷砖费用。次日施工时,被告工人以“使用十一斤胶水”为由强行索要2600元,并三人胁迫原告支付,最终收取2654元。 3. 拒绝开具发票:原告要求提供发票及费用明细,被告拒绝。 4.项目未完全验收,被告就跑了,且联系不上 二、法律依据 1. 价格欺诈与强制交易: - 被告一脱离平台后虚标低价、隐瞒真实收费,未能明码标价,未能充分保证买家知情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第8条规定的知情权;违反《价格法》第12条(禁止价格欺诈)、第13条(明码标价义务) 2. 发票开具义务: - 被告一拒绝开具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 3. 美团未尽商家审核义务,居然允许此类*子公司上架; 美团未及时审核店家签名备案,店家美团展示名字为:宁波匠心瓷砖空鼓维修公司,与实际营业执照完全不相关。该公司在企查查中根本不存在,也并非注册商标,属于客户展示签名备案不一致; 美团未及时查阅该商家风险,根据调查:该企业连续两年未申报企业年报,社保等信息,一直没办法开具发票,企业工商备案联系方式为空,注册地址为自助申报; 美团未进行聊天框客服内容审核义务。居然允许商家通过ai索要联系方式,进行场外交易。对此类只在平台上架咨询费,后续开出天价由师傅上门勒索的商家,居然毫无整改措施。甚至控制评论,删除我对商家负面的评论。此举通过控评,无疑是在辅助商家欺诈用户。 《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参考 - 案例1:2025年深圳李某诉某管道疏通公司案(参考网页https://****.com/article/7481****1890/?app_lang=zh-CN&upstream_biz=toutiao_pc),法院认定虚报胶水价格构成欺诈,判决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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