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租车延迟取车扣款3000元不合理费用投诉
网友保保_63782bf7
我于2025年5月3日11点在哈罗租车平台租用特斯拉model3车型 (平台电话明确非运营车辆)5月4日9点我在尚客优酒店(石家庄省二院店)取车。 取车时无明显划痕 订单明确还车时间为2025年5月5日早晨9时,本人按约到达还车点,但平台工作人员直至10时(延迟1小时)才到场取车 并告诉我们车辆前方莫名其妙有剐蹭(本人用车时没有发生过任何剐蹭 用非常小心)由于我们还车时忘记录视频作为证据 要求我们线下支付1500元的费用以及1500的停运费共3000元。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平台未履行“按时交接车辆”的合同义务,导致车辆在延迟期间处于无人验收状态,划痕争议的责任应由违约方(平台)承担。我们拒绝线下交易,随后平台自动扣款我的信用卡3000元。本人明确拒绝线下支付后,平台于2025年5月5日未经短信/APP确认直接扣款3000元,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自动续费需单独同意”的规定。平台公示“赔付标准最高600元”(附页面截图),实际扣款达5倍,涉嫌《价格法》第14条价格欺诈; “停运费”主张不成立:非营运车辆无合法营运资格,不存在停运损失,且延迟取车系平台自身原因,无权主张赔偿; 我们与商家沟通商家态度恶劣 商家要求本人“证明划痕非自己造成”,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平台作为经营者应对车辆交付时的完好状态承担举证责任(如取车/还车时的监控、书面记录)。平台强制购买的保险要求“磕碰需即时报备”,但因工作人员迟到导致无法当场发现划痕,该条款实质免除平台理赔责任,违反《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需显著提示”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平台通过“使用非法车辆→延迟验收车辆→事后高额索赔→自动划扣资金”的连贯行为,利用消费者举证困难的劣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取消费者价款”的可追责情形我们的诉求退还超额赔偿3000元整 。 .对方不愿提供维修明细和发票,我方索要多次无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知情和公平交易,对方需提供维修发票和成本明细 轻微擦刮不影响业务正常运营且原本已经损耗,停运费无实际依据。根据我方进一步核实,冀AD97370无车辆营运资质(《网约车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证》),不应收取停运费,收取停运费需要进一步提供实际损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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