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信用卡未经通知擅自降额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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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下浙商银行信用卡(卡尾号:0162)2025年5月27还款日,但贵行5月8日未做任何提前通知就直接降额3万,导致资金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危害了日常消费行为,侵犯了知情权和消费权。根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保障知情权银行单方面调整信用额度属于合同条款变更,需提前告知消费者调整原因、时间及方式。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2.《支付卡管理办法》规定若银行调整透支额度时未以"合理、公平的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则可能违反该法规(第四章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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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行的服务态度和处理问题的办法令人发指,完全不是银行业应该有的标准,建议监管部门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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