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博轩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且退款困难
网友保保_ExFYPDbe
本人于2025年5月1日晚观看抖音,开始说的免费,然后看一半让扫码9.9元,课程说的由江枫这个老师一对一,说一个班只带20名同学,名额有限赶紧付款。各种套路,不停催促诱导下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加了班主任,又加老师,看了5节课,全是录播课程,蒙题内容质量太差了,而且后面换老师也没提前告知,明显虚假宣传,看了6节课,6号要求退款,因为没有任何企业联系方式,让我等等等,13号才联系上售后态度傲慢,据服务协议要扣除我超过一半的费用!刚开始微信让我付款的时候什么也没说,发过来让我签字,退款条款什么的都没有标注,提前也没说一节课200元,这技巧课还是录播跟不不值这这个价钱啊,知道我就不看了。合同全都是利于他们完全不公平!简直“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合同为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我协商条款,合同涉及到与我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未作提示说明,销售人员也未告知,所以该合同无效。我的诉求是要求全额退还3980元。并对违法企业做出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合同中也未做标识,期间一直洗脑减免费用名额有限,诱导购买。 协议中只有我的个人信息电话身份证号,他们的联系方式什么都没有,以至于售后都没有联系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