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销售误导及退保纠纷投诉
网友保保_gRafTyWv
我于2023年2月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杭州分公司购买了泰康尊享世家(增额版)寿险,保单号38866761,目前已缴纳合计3万6保费。因发现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多项wei规行为,因此我进行投su,并要求全额退还保费。 销售员的wei规行为包含: 1、模糊产品性质(存款变保险) 22年因工作原因认识销售员,在聊天过程中销售员知道了我有存钱的想法,在我刚毕业不懂任何保险的情况下,销售员给我推荐了一款寿险,宣称“可以帮助我存钱,作为梦想基金”,混淆该产品实为终身寿险的本质,wei反《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25条(禁止将保险类比存款)。 2、重大条款未解释清楚,yin瞒退保损失 销售员在推销保险时没有明确解释犹豫期退保后的费用扣除和现金价值计算规则,导致我并不清楚中途退保的损失。2024年末因为家里出现巨大变故,急需用钱,我联系销售人员沟通退保,她说会有损失,在我的追问下,也没有告知退保的损失是什么样的以及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直到我现在因工作出现变动,实在无力承担保费,因此坚持要退保,销售员才跟我说我缴纳的3万6保费只能退回3300元。 wei反《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不得yin瞒退保损失、现金价值等关键信息。”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需明确提示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规则。” 3、未确认受益人 销售员在投保时未询问我指定受益人意向,直接默认受益人,wei反《保险法》第39条(受益人需投保人指定)。 4、xu构本人收入 在保单中xu构本人收入(投保时本人实际年薪不到10万,保单记载20万),wei造投保资料,违反《保险法》第170条,存在提供xu假资料行为。 5、未进行回访 违反《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记录回访情况 保险交易中,我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与保险公司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专业领域学习、学识、认知、经济能力抗衡都是严重的不对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请专业的法务团队、金融领域、经济学领域团队等其他领域的专家,共同出来的保险产品,我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完全无法通过合同条款真正了解保单的含义,从而做出购买行为,所以诚信尤为重要,保险更应该基于最大诚信原则销售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尤为重要,通过专业知识传达保单的真正含义,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