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TV支付流程缺陷导致误扣款999元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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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名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芒果TV运营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8****779N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梁德平 联系电话:400-977-0707 投诉请求: 1. 退还投诉人误支付的会员费用999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在校大学生,于2025年6月11日在使用芒果TV平台时,因平台支付流程存在重大缺陷(仅通过刷脸即完成支付,未提示扣款账户及金额、无二次确认环节),导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小号花呗被扣除999元“超品会员”费用。 原告发现误操作后,立即与芒果TV客服协商退款,但被告以“虚拟商品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附件1:沟通记录)。原告随后向12345市民热线投诉,但至今未获解决(附件2:投诉记录)。 被告的过错如下: 1. 支付流程设计缺陷:未履行《电子商务法》第48条“需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规定,刷脸支付无风险提示; 2. 格式条款无效: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些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像健身卡合同里“会费概不退还”会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以及限制转卡等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经营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被告单方制定的“不退换”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3. 未考虑特殊群体:原告为学生,误操作大额支付直接影响基本生活。 原告尚未使用任何会员服务,且误操作非主观意愿,被告拒不退款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 证据清单: 1. 支付宝扣款记录(证明支付事实); 2. 芒果TV订单截图(证明交易内容); 3. 与客服协商记录(证明被告拒绝退款); 4. 12345投诉记录(证明维权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