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思健身服务态度差并拒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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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原告至赫尔思健身房 常青城店办理健身会员卡并签订《会员协议》(合同号:0004497),约定产品有效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12月27日,当日原告支付合同款项28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销售售后态度以及售后服务态度差,且价格并不优惠,也并未录入人脸系统享受服务,与之前被告销售承诺不符。自 2025年6月28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认为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不属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并返还会籍费人民币1400元。望判如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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