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诱导消费且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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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2号下午四点多在泰州市高港区万象城C馆1楼老庙黄,被销售人员误导用自己的金换了一口价黄金,6点多克直接变成了3点多克,销售人员并没有详说以一口价换一口价,也没有说克重换克重,存在欺*消费者,而且我在三询问过了可以价格换相对应克重的黄金她也并没有否认,导致我们一直认为可以以价格换相对应克重的黄金,并且换置的新金隐瞒克重也没有标签,一直到家之后才发现是三点多克,之后我们多次打电话给老庙黄金的销售人员,她才详细说明了一口价黄金的销售规则,次日我到店销售人员还诓*我们购买更大克重的黄金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诉求:我要求退还自己的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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