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网拒绝退票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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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7月15号在大麦平台购买两张邓紫棋演出票,由于个人时间和行程冲突在发现日期冲突以后,在购买后不到1小时时间立即向大麦客服申请退票,客服以票务不属于商品,因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为由拒绝退票,拒绝履行法律条款,该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非商品属于特定类别(如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等)因此,如果演出票不属于这些特定类别,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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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1、关于“稀缺性”主张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该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类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依法享有退货权。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和保护。服务提供方以“稀缺性”为由设置“不退不换”的条款,实属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漠视。 2、关于“时效性”主张不成立: 演出时间为2025年8月19日,我于得知无法观看的当天(2025年7月15日) 即主动联系大麦客服申请退票,此时距离演出日期尚有超过一周(8天) 的时间,刚刚买票不到1个小时时间里提出退票,完全不存在临近演出、票务无法二次销售的情况。况且,当前所购门票属于预售商品,主办方尚未正式出票,我也未收到任何纸质票,平台方处理退票并无实质障碍。 3、“不退不换”条款的违法性: 大麦网关于“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将此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我坚持我的合理诉求:大麦网应立即为我办理两张邓紫棋香港演唱会门票的全额退款。 恳请贵平台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审核并批准我的退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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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8元
投诉编号:
9916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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