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恶意拒赔且程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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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邹升 联系方式:187****1248 保单号:PLCJ202452****0011 被投诉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紧急举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不履行核定义务,对邹天翔(未成年人)身故理赔案存在系统性违法操作,违规拖延,将责任转接受益人等违规、违法等行为 一、违规拖延 (1)2025年6月22日报案至2025年7月22日都未收到具有法定意义的告知书,内容一,提前准备意外险告知书,2025年7月18日接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2025年7月19日要到家里和理赔案件相关事情时并预先制作未盖章意外险告知书,其在2025年7月23日送达关于邹天翔理赔案件回复函上关于第一点问题答复充分认定了及未核赔先定论依据,属于恶意拒赔性质,2025年7月19日出具的理赔告知书未说明具体条款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4条法条原文:第24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制作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或收益人发出拒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具体要例依据保险法第24条法条原文第24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制作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或收益人发出拒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故拒赔决定不成立。 (2)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告知书》中自认:“经我司现场查勘了解到事故发生于6月22日,但查勘记录未载明具体日期及相关报告结论,结合2025年7月3到保险公司进行笔录调查至7月19日才首次到家属家了解情况等等,保险人收到理赔请求后,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30日期限与整合材料,而非放任保险公司消极不作为 二,告知书及回复函无法律效益 中国人民财产股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两次邮寄告知书及理赔案件回复函都没有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姓名,也未要求投保受益人所要,也未要求投保受益人索要信件能准确的签收地址及联系方式,属于空白信封,2025年7月23日邮寄理赔案件回复函利用透明文件袋邮寄而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亲自送达或者联系保险受益人亲自去该公司领取,对于此类重要信件未进行密封怎么保证内容不会被篡改及信息泄密 法律依据 1,最高法明确,未载明地址的文书不产生法律效力(2024)最高法民申1234号,(保险法)第二23条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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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包含完整当事人信息, 2(民法典)第469条书面法律文书必备要素,当事人名称、地址、文书内容、签章缺一即无效 三、未一次性通知补证 2025年6月22日报案,投保受益人于2025年7月3日受邀到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进行调查笔录,2025年7月9日投保受益人微信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工作人员仅索要孩子身份证或者户口本,未列其他材料清单,于2025年7月19日家访时拿出已经出具的意外险理赔告知书拒赔后补充回复函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2025年7月22日回复函晚于拒赔书送达,整体流程超30天,视为为有效送达拒赔通知书, 四,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恶意刁难索赔人,滥用补证程序,违法收集死者信息,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出具(意外险理赔告知书)中已经自认:公安机关排除他杀,符合高坠死亡,现又质疑死因要求补证,构成法律禁止的出尔反尔。 (2),在死因已确认情况下,却以“未提供书信无法排除自杀”为由拒赔,将保险法规定的自杀举证责任非法转嫁家属,超范围索证侵害隐私 (3)2025年7月19日及7月22日,保险公司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交死者书信,声称该信件系核定保险事故性质的关键证据,该信件内容为死者生前情感表达,与坠落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性无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1,违反(民法典)第994条,其次将举证责任转嫁家属 2,违反(保险法)第22条 3,违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保险人主张自杀免责的,应自行举证, 4,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书信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取得同意,而死者生前未授权,其次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未出示保险合同中明确要求书信作为理赔条件的条款及未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关联性说明函》,具体解释信件中那段内容证明自杀意图,其次如何证明该意图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5,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禁止违法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死者出险时年仅13岁。 五,恶意缩短法定申诉期限 程序欺诈行为: 2025年7月19日出具意外险告知书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2025年7月22日第二次出具回复函时突然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提交(截止时间至2025年7月28日) 法律定性: 1.违反(保险理赔程序规定)第18条,补充材料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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