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珠宝涉嫌欺诈及克重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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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六点左右去中国珠宝维修手链,到店后店员以手链断裂无法维修为由,忽悠我补了350元差价将原本7.03克重(断)的手链换成了店里其他款式手链(2025年07月30日返回金店称量才知晓只有3.29克),当时我本意只维修,柜员称可以先更换款式,后续她们到其他店换到一条同款式手链再联系我更换。于是在柜员的诱导下,我才选了一条手链。之后柜员拿走我本来的手链,我多次询问柜员克重,她避而不谈克重,只说按照原本单子的价格让我补了350元差价更换。回家后我发觉不对,才发现我原本7.03克的手链属于被偷换。 柜员明显的欺诈行为导致我在不知克重的情况下以6350/3.29=1930.1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悉真情权! 中国珠宝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让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我在购买时间内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折叠未见,质保单上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不“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具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退还原本手链,如已熔断,按原克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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