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隐瞒克重与材质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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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家人在2025年6月28号下午一点左右 在(江北区观音桥东环路68号附1-8号现代广场D区第2层3-2-2(北城天街对面))周大生珠宝店内要求购买足金手镯,经过自己选款看上了一个柜内展示手镯标价为7573元考虑期间柜台工作人员不停吹捧可以打折,并告知打折下来手镯为6816元,期间导购不告知我们这不是足金999隐瞒事实,也不告知我们具体克重,在我们付完款之后我们表示询问克重导购表示克重为5克,也不给我们上称,在2025年8月10日想让店铺回收手镯,店铺另一名导购表示这款手镯不是足金999而且k金后来通过微信询问当天出售的手镯导购也承认是18k金,经过查寻当天导购说的5克也只有4.51克且开的票据上也不标明克重误导消费者欺*消费者 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买了18k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18k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