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生珠宝涉嫌欺诈销售及价格不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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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在2025年7月6号上午11点55点在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13-2号周大生珠宝专卖店内想以旧金3.49克重换新相似克重黄金,在购买期间导购只提及当日金价800多,且仅提供一口价黄金,避而不谈标签价格黄金是一口价黄金,也不说明一口价标签商品具体情况,不提供克重及克数标签页,导致母亲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误以为标签价格就是800多克重换算后的价格 购买了标签耳饰2398元,购买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33克,以1803元/克的高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商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在购买后也并没有主动开具发票,经税务局核实后才补开。 购买当天下午我联系柜姐说我的诉求是想以克重换克重,退了一口价黄金,况且我们也并没有在质保单上签字,质保单并不生效,柜姐也以上所述问题保持默认态度,商品无任何瑕疵,柜姐称需要店长同意即可,但店长解决事情服务态度恶劣,把责任推为我们自选的,说是店铺里的直针款耳钉都是带标签黄金,称质保单上明确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而拒绝退货,且态度强硬任我投诉举报。 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本人诉求:退换一口价黄金商品,并以当日黄金回收价收回3.49克旧金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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