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涉嫌隐瞒克重及诱导消费
网友保保_txrKJCCW
您好,我媳妇于2025年8月11日下午13点11分在甘肃省天水市兰天城市广场一楼周大福店购买了一个吊坠和一条项链,合计是17556元。我下午看她的保单发现克重一共才5.30+2.29克,总计7.59克,按照克重换算是2313.04元每克。贵店显示克重的保证单直接是电子的,所以我过了一天才看到,且我媳妇说她在买的时候和她姐问店员几次这个是多少克重的,她也一直没有正面回应,避而不谈克重,只说了是一口价,并没有提及克重,且也没有开具发票,只说质保单是电子版的,贵店一口价商品以及行为使我对该黄金物品产生重大误解,出于对贵店信任我合理认为该物品应当与其价值相当,但实际上该物品本身克重与价值相差巨大,且我们认为贵店在销售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知情权,鉴于此,我们的诉求是退货退款。一口价的也是需要告知顾客克重,没有告知克重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有隐瞒消费者知情权。我们现在的诉求是希望尽快的退货退款。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八条,经营者需如实告知商品真实情况,他们也没有如实告知我们商品的克重,且标签没有任何克重以及纯度信息。 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2313.04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上面也未标明克重纯度,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