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动APP购票重复下单无法退款
网友保保_q6LUgTDD
本人于2025年8月16日在秀动app购买加木「嵌入生长」2025巡演 福州站 福州 海艺×CH8Livehouse电子门票268和368元,订单为xdyc1104627132970196/xdyc1104627132970702,由于第一张以为没有支付成功就立马又下单了一单 重复下单购买了2单购买当晚发现有两张门票,立即联系了客服申请退款,被客服告知不予退款,随后联系主办场地也不得回应。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第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 因此,商家在秀动票务AadePP上不设置消费者可以退票的权限是涉及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消费者是可以不予履行的。消费者购买观影票和购买其他商品不一样,只要消费者还没有入场,就说明还没有享受到剧院提供的服务,所以要求退票并不是无理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售票平台、主办场地与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售票平台、主办场地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设置退改签合同条约关闭退票与改签,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退改的政策,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不退改条款等属于无效条款。 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2025年10月25日),距现在还有2个月多。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服务提供方关于演出协议的主张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民法典、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购票到决定退票,中途也仅仅经过了半天的时间差,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诉求:全部退票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