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分APP拒7天无理由退货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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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却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看出,鞋子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商品, 在涉案销售页面鞋子展示图片而关于“该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故被告店铺未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因此,该格式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被告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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