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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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 要求全额退款(原黄金 4.82 克+1600 元); 原黄金:以当日市场回收金价估值计算; 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10 月 3 号下午五点左右 , 在中国黄金南禅寺店 内购买足金手链、戒指花费 5880 元(原黄金 *****当日黄 金价 888 元+补差价 1600 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 3 克, 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 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 1960 元/克的价 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第 2 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 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 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 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导购未告知,且 质保单上也并 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 级、 计价单位、 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 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 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 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 (2)诱导消费。 根据 《价格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 “利 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提供质保单,并未主动开 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 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