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拒退未签收iPhone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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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月8日在得物上下单了一部国行iPhone 17 Pro 256GB,订单号:110184****82506562,商家ID: P23****97227955。货物预计10月10日送达。但是我在10月9日申请退货退款,商家和平台以此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款。我在10月10日已通知配送快递员了拒收,物流信息也写明了:未开箱拒签。在此期间我与得物平台客服多次在线和电话沟通,均拒绝我退款要求。我认为,商家违反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1. 手机(全新未开封甚至都未签收)不属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商家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2. 卖家和平台以格式条款,认定此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是排除/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是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我在货物还没签收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与卖家和平台沟通了退货诉求,且最后直接拒签都没有接触货物,完全不影响手机商品的完好和第二次销售。因此,商家应当支持退货,其拒绝退货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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