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到家虚假宣传及服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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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家政服务中介费人民币4300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3.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家庭需要寻求家政服务,经与被告长沙市天鹅到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沟通,被告明确承诺“一周内可更换到合适阿姨”,并声称原告的需求“不难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25年6月28日向被告支付中介费4300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家政服务合同关系。 然而,被告自始至终未履行核心承诺,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存在欺诈性经营情形,具体如下: 1. 被告首次匹配的阿姨仅服务11天,便以“脚疼”为由离职;更严重的是,该阿姨离职前未告知原告,擅自将腐烂的葱放置阳台,直接导致原告家中滋生上百只虫卵,虫害反复清理仍无法彻底清除,严重破坏原告家庭居住环境,影响正常生活。原告就此事要求被告通过保险赔付,却被被告无理解拒,未承担任何补救责任。 2. 被告为掩盖服务缺陷,实施欺诈性经营:原告在被告官方APP发布家中虫害照片以反映真实服务问题,该评论却被被告强行屏蔽,导致其他消费者无法知晓真实服务质量;结合被告*台长期展示的多为“好评”,原告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些好评系被告伪造或筛选,其目的是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欺*消费者。 3. 被告第二次匹配的阿姨,服务不到一周便以各种理由离职;此后被告完全不履行“匹配合适阿姨”的义务,多次以“假期”“工资预算低”等借口推卸责任——原告不主动联系则不推荐阿姨,即便原告主动沟通,被告也仅随意推荐阿姨让原告视频沟通,甚至在原告确认阿姨并约定好上户时间后,阿姨多次违约不来。该种“周而复始”的拖延行为,充分表明被告系以“匹配阿姨”为名义,实质*取原告中介费。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兑现“一周内更换合适阿姨”的核心承诺,且无期限拖延服务直至中介费有效期届满(若有明确有效期,可补充:双方约定中介费有效期为X个月,现有效期已届满)。被告的违约与欺诈行为,不仅导致原告支付4300元中介费却未获得合格服务,还因虫害清理、临时寻找替代家政服务产生额外经济损失1000元,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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