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付通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实际产品与承诺不符,要求退款
电话推荐办理刷卡机,赠送全新苹果平板电脑,*我支付998元,说首单返现,最后赠送是翻新机,返现也没有,现在审请退款,欺诈销售!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乱收费、诈骗
处理中
财付通诈*投诉-要求追回款项并惩处*子
2025年4月28日21时许,我在家里通过手机看快手直播,然后有人私信我说中了一等奖,一部手机和一万元,要了我个人信息后,让我点击淘宝看是否有订单,然后对方说他那边出问题了,让我稍等。后对方说要登陆我淘宝号帮我操作,然后我将手机号告诉对方,对方登陆了我的淘宝,让我支付一个1058元的电子卡,过后再让我取消退款,就行我相信对方所说后支付了1058元,对方又给我发了个图片和营业执照,然后跟我说手机价值五千九百九十九元,还有一万元的购物基金,让我先支付中奖物品等额的钱,然后回头给我退回来。我说没钱,对方让我在京东白条借了五千元,然后让我向对方转账,对方给了我一个二维码,我扫码第一次支付了2999元,第二次1400元后又支付600元分四次支付了一百元共四百元,然后对方将我拉黑。对方诱导我京东借白条提现到银行卡进行转账汇款正式财付通银行公司给财付通银行公司打电话,客服不给解决人工迟迟不回。我希望我被*的吃鸡能够回到我的帐号上并找到*子接受法律制裁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服务态度差、诈骗
处理中
财付通POS机押金难退且涉嫌强买强卖
我在2025年4月25号被推销宁陵县世凯服装批发部代理的POS刷卡机,在其亿源权益公众号上支付了990元押金。要求我连续使用十二个月并每个月刷卡超过一千元才返还押金,业务员给我签署的合同上没有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和具体地址,我的知情权收到侵害,我担心到期不能返还,机器全新并未使用,并且消费者有权在七天内无理由退款,但是其公司拒绝给我办理退款,强买强卖。我的诉求是退货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诈骗、押金-激活费
处理中
财付通充值错误无法联系机主追回款项
本人于2025年3月23日中午11点到12点,通过财付通误向150****9167号码充值一百元,本人于第一时间联系此机主和运营商,后至今没有答复,一直联系机主,联系不上,本人请求开工单追回此100元,可以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手写申诉信,如有不实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充错话费,对方不予退还属于不当得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服务态度差、手续费问题
处理中
要求财付通退还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无效消费款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消费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商家退还所支付的款项。如果操作申请退款。误操作申请退款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诈骗、手续费问题
处理中
投诉财付通安全问题
我在2025年4月21日,被*子*充值游戏,我的诉求是封号并且退款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诈骗
处理中
财付通莫名扣费要求返还
今天我查近来的消费情况,突然发现了多笔扣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被扣费,商品为“消灭病毒”,首先我一直没有看到过这笔订单,
最后,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还能扣费,请求返还。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乱收费、诈骗
处理中
财付通未经同意扣款10000元,要求追回款项
于2024年10月1日收到一条来自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的支出10000元信息,但是我本人并没有购买任何基金,股票和虚拟货币的习惯,也没有与对方签订任何免密支付协议。望贵公司帮忙追回此款。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乱收费、诈骗
处理中
财付通商家诈*诱导支付且无法退款
商家于4.19日下午给我来电告知我有营业执照年审没有弄 我以为是国家人员没有怀疑 按照他一步步指引在微信小程序操作并且付费了一个487.32元当时我以为是国家规定的缴费挂了电话后发现不对劲上网一查才发现被*了立马联系他们要退回费用,结果商家电话一直打不通,让我付费的号码也变成了已停机
投诉问题
安全问题、乱收费、诈骗
处理中
财付通账户被错误冻结,要求解除限制
2025年4月16日微信收到通知,其称根据辽宁省*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通知(2025)辽1281财保338号.本人拨打微信支付账户限制提供手机电话(02452874009,02452874010)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02452874009,02452874010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工号,【也承认不属于法院,属于第三方平台】,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登录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辽1281财保338号的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辽宁省人民法院及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辽宁省市内。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辽宁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司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安全问题、服务态度差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