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图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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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应图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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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图马教育诱导签培训贷拒不退课
本人于*期在微信上报名重庆应图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插画课程,缴纳100元定金后,在未明确告知合同条款及贷款风险的情况下,被诱导签订了培训合同并办理了9期分期贷款,且提供了银行卡、电话卡等个人信息。目前课程尚未开始,本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学*,向机构提出退课、解约、退款要求,但对方拖延处理。现恳请相关部门介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培训贷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
我于2025年12月18日购买该机构五合一课程,学*一月有余发现该课程存在虚假宣传根本没有接稿的过程全程都在诱导说以后接稿,且该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几经商讨后发现该老师迟迟逃避不回复,我只想解除合同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培训贷
我于2026年1月5日在抖音刷到插画兼职赚钱的视频,加了老师微信。我于2026年1月13日与老师联系,让我看一场直播介绍了插画有关内容,最后诱导报名课程,表示可以边学边接稿,提出分期支付。当日在福州创艺源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商业插画三合一班费用5880元,并缴纳100元定金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通过分易达微信服务号进行缴纳每期费用,收款公司为广州郎琊美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胡乱收费。1.前期签约前属于诱导消费和虚假宣传,当时老师说只有十个名额,需缴纳100元定金,占用名额,课后上了几次直播,课后发现课程内容模糊较差。2.签订霸王条款,服务合同是由机构统一向学员提供的电子协议,其中相关的约定属于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重复发送,而预先拟定的拟定时并未与学员协商且不能进行协商修改的条件。该公司未尽到提示提醒及告之义务明显存在,加重学员责任限制。3.了解到还有很多消费者同样存在相关问题,现提出申请退款,对方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4.我向该公司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姓名和手机号,报名高校班学费共5980元,分期付款,属于机构诱导消费,夸大课程质量,给学生办分期,且未告知期属于贷款性。该机构诱导本人买课,机构老师推销课程,说可以边学边赚钱。课程一共87个课时,目前我只上了五节,课程内容质量差与宣传存在差异,与商家协商退课,他说我违约要求我支付总费用30%违约金并且支付已开通的课时费。在合同中全是免除其责任,扩大我的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4.非法泄露并纵容冒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公司在收取本人100元定金后,将本人为办理入学而提供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关联公司广州郎琊美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用于冒用本人名义签署其他合同。为诈*提供协助,上述行为直接导致本人信息被第三方冒用,生成未知合同。该公司与“广州郎琊美学”等公司分工协作,涉嫌共同实施“教育贷”诈*。诉求:1.责令该公司立即解除与本人签订的《消费服务协议》。2.责令该公司协调关联方,解除本人在分易达服务号全部分期付款授权,解除所有以本人名义生成的非法合同与支付授权,确保无后续扣款。3.责令该公司退还本人100元定金4.关于签约时获赠的数位板,本人同意按合理方式返还,该赠品系为诱导签订主合同而提供,其不得在退款中作为扣费理由,如被投诉方要求返还,邮费用由被投诉方承担。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培训贷、虚假宣传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诱导消费、虚假宣传及霸王条款
本人于抖音上偶然看到应图马教育投放的原画补*班的广告,其打着0元免费学*的旗号,诱导本人报名5680元的原画课程并未提及课程如不满意可以退费但需要支付违约金、服务费,诱导本人办理出12期分期付学费,每月支付473.3元,以彩信的方式发生网顶链接要求本人直接签字即可,合同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在本人已无力继续支付后期费用时,对方机构重复告知本人合同超过七天不能解约,其需支付的违约金以占比课程总价三分二,无奈之下,一直拖到现在。对方机构存在诈*、诱导消费的行为。对方机构公司存在实际教学与宣传情况不相符,课程安排不合理,价实不符,且相关培训教育人员没有教师资质的问题,无法提供其承诺的教育培训服务,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基于此,本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款款項共计1439.9元 另外,于对方机构的教学资质、教师资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无办学资质应子退还全部款项1439.9元并对其进行处罚,取消分期。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诱导消费、霸王条款及电话骚扰
本人于2024年在抖音刷到该公司1元送笔刷视频,本想着白嫖但接待老师说可以学*插画就去听了公开课,公开直播课后接待老师说可以学*插画并结课后接单,且第一次课程首付100元,每月只要还440元并没有说分期有手续费。由于本人后续学业影响并没有按时上课,于是提出退学。已提出退学,机构给出方案为换课,违约金15%授课*台的5%的服务费以及取消分期的手续费、课时费等费用都需要本人结清,共870.24元。本人诉求为解除月付,现一直发短信信息骚扰本人。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电话骚扰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退款问题
我要投诉重庆应图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青枫北路30号凤凰座C幢7楼1号、2号725。报名该公司的二次元&商业全能课共计总金额4180元费用,在网上了解到该机构的二次元&商业全能课,后续有机构的老师联系我,该机构宣传报名该课程无论是提升技能还是对未来找工作都是有很大的优势的,机构承诺报名该机构的课程后有专业的老师进行学*辅导宣传现在报名的话可以享受学费分期付款减少学费压力,后在机构老师宣传下报名。报名后发现机构的课程质里不佳,学不到任何东西,而且课程的价格还很贵,前后期宣传的不一致什么都学不到,也没有进行其他的服务。并且机构承诺帮我报名考试最后却报名失败。后提出退费,机构不予退费,态度敷行,但是本人仅仅只上过几节课,本人无法接受,协商未果,现请有关监管部门处理。(黄梓琪)02312345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诱导学生分期消费拒不退款
重庆应图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诱导学生消费,拒不退款 我是一名大学生,于2025年9月2日被重庆应图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话术诓签下名为二次元&商业全能二合一的4880元的分期合同,现已交了642.22元。他们承诺可以自己接单引诱消费者,该机构虚假宣传,该机构宣传报名学*后可以兼职接单,诱导我办分期报名,但我还是学生,并无偿还分期的能力,机构只一味的诱导我报名,并未告知我分期可能会对我造成的影响,现在交了0元,什么也没有得到过,我于2025年9月28日想要退课,服务人员一直拖着,直到12月我还没有交费才联系我并向我索取高额违约金,12月我向黑猫提起投诉他们让我联系售后人员,售后人员态度恶劣,在和我聊了几句之后就不回复消息了,现在又发消息给我催我缴纳欠款 1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课程时,以虚假承诺兼职即高收入承诺,恶意诱导消费,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课程,属于民事欺诈 2、公司在销售课程时,恶意诱导学生分期贷款,进行“培训贷”,已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贷款行为无效,无需继续履行,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返还。 3、公司签约时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无效条款 4、公司在销售课程过程中没有说明:(1)授课老师情况,是否有教育资质;(2)公司是否具备办学资质。 公司侵犯我的知情权,让我产生重大误解。 综上,本人要求: (1)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分期贷款,退还本人全部已付款项。 (2)公当及时沟通与公司合谋串通损害学生利益的第三方贷款公司,及时解除贷款,如未及时解除贷款,应当承担学员因此产生的损失。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培训贷、虚假宣传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诱导消费且拒不退款
我于2025年9月16号于应图马*台购买了二次元人物插画全能课程,但是其中它存在诱导或消费他以免费的基础课程为例,开始对我进行宣传,他的课程让我交100元定金,且后期进行分期。然后实质课程质量不好,然后且在未签合同时,他已边学边赚。进行诱导性消费。只观看了一两节课。并未实质享受到他的服务。然后他们以7天之内才能退订。不予协商。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并拒退定金
我于2026年1月4日在B站上看见广告,应图马,交付定金一百,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我希望能够解除合约,退还定金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虚假宣传
处理中
应图马教育虚假宣传拒退费
投诉对象:重庆应图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图马*台) 投诉事由:2025年8月26日我通过小红书加上了销售人员,并领取资料并在8月27日试听了一节免费的课程,在9月9日时告知可以首付100 分9期每月还款375.56,共3380元,我再9月17号交付了100元定金,并开始分期,截止目前为止已经还款了1126.68元。9.17-至今只看了一期线上课,因时间工作繁忙一直未看后期课程,在2025年12月30日我告诉销售人员没时间跟后续的课程,需要退费并取消贷款分期,被拒绝,他才告知7天内才能退费。本人现在仔细看了合同,发现对方提供的《教育咨询培训服务合同》,发现其中存在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完全无法保障学*效果与售后服务。 主要问题如下: 1. 恶意设定“合同已履行”条款,偷换概念: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定,乙方(应图马)只要开通学*账号、发放资料,即视为“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无论课程质量如何、学员是否学*,均不影响履约认定。此条款完全规避了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教学质量的核心法定义务,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为后续拒绝任何退费诉求埋下伏笔。 2. 设置极不合理的退费障碍: · 退费期极短:仅允许购课后7天内申请,且需扣除高达15%的费用。 · 变相禁止解除合同:合同第六条第4款公然规定“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条款直接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排除了在对方违约或服务不达标时消费者的解约权。 3. 违约责任显失公*,意在恐吓:合同第七条规定,若学员(甲方)有所谓“诋毁商誉”等行为(定义模糊),需赔偿3万元固定违约金及对方全部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反,若机构(乙方)违约,仅需“退还培训费”,无任何惩罚。此条款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3万元违约金远超合同总价,明显过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可请求调低,其目的是威吓消费者不敢维权。 4. 单方赋予自身任意变更权:合同第五条第2款允许乙方单方面调整讲师、方式、时间,且要求甲方必须“认可”。这剥夺了消费者对服务核心内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5. 设置对消费者极不方便的争议管辖:合同第十条规定所有争议须向“乙方所在地(重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异地消费者而言,这将极大增加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发票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