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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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学派单科技诱导消费及服务质量问题投诉
本人2025.6.12在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有声语言+专项技巧班,学费7380元,该机构诱导本人,机构老师推销课程,跟本人说可以不用担心学费,给本人办理先学后付,课程质量不好,请求退学取消分期!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
处理中
优学派单科技诱导消费涉*
我于2025年7月,在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被对方用“成功案例”“限时名额”等诱导,交300元争取名额后,又被诱导签分期合同,后,才知是贷款,且接单保底需大量时间直播,入学时未说明。该公司无办学资质,协商退款还让付高额课时费,侵害了我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现要求退款、取消贷款、解除合同。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涉骗、虚假宣传
处理中
优学派单欺诈诱导消费,服务不符承诺
我于2025年5月8日,优学派单以欺诈哄*的方式,诱导我订购服务,优学派单的实际服务根本不是他们当初承诺的那样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变相贷款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签合同并变相贷款 本人于2025年7月3日在微信帖子上加了广州优单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此机构用系统的心理诱导技巧;通过反复强调成功案例、人群、通过“名额有限"、"限时优惠"、等话术刻意营造紧迫感等手段;通过“降低门槛”等话术来诱导我交了300块争取名额; 该机构还“以按要求完成即可”等话术把每个月可有保底说得简单化,逐步瓦解我的理性判断能力,最终诱使签了分期付款的合同条款,并填写了许多我的个人隐私信息,在与机构老师对接时,要求我填写银行卡号旁边的声明是(方便发稿费)实际上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鸿蜂守约”微信小程序开通了每月需支付的费用在银行卡中自动扣款,并且是贷款!签署时并没有明确说明。 其机构与第三方“鸿蜂守约”微信小程序合作,变相贷款,并没有向我说明,误导我让我认为那只是分期付学费。开课一个多月后才发现该机构所说的接单保底实际上需要每天花费3-4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开语音直播,这在入学的时候也并没有明确说明,该机构存在欺诈隐瞒行为。 本人于2025年9月6日与对接老师协商申请退款取消合约,他叫我与财务沟通,与财务申请后该机构竟要求我支付开通的课时费用,高达3000多元这与我所获得的知识果实不对等,属于霸王条款。此后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查询到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没有相关许可证,并且其机构有混淆,偷换概念,咬文嚼字说其是兴趣技术类,不需许可证。其营业执照也并不包含教育培训方面范围,有违法违规行为,协商中多次误导我,声称其为合法机构,说我是被别人*了,引导与他方矛盾,不正面承认其存在变相贷款行为 。随后我也在网上看到了这家公司之前就被人投诉过且成功了,且都是这些配音机构的负面消息,所以我现在只想解约并且退还我所交的合计1480元费用。我会在市场监管局继续投诉,希望这家公司能够受到处罚,不要让这样先学后付的行为滋长。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培训贷、虚假宣传
处理中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收费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虚假宣传诱导签约并收费 我本人于2025年4月21日在抖音通过评论加了广州艾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机构老师的微信,该机构老师一开始就跟我套近乎,夸大宣传该配音兼职,通过精心包装的话术体系,以“零基础也能轻松入学”"大学生"、"一个月收益可达到某金额"等极具诱惑力的收益承诺为诱饵,刻意淡化从业门槛和实际难度。在营销过程中,他们运用系统的心理诱导技巧;通过反复强调成功案例、人群、通过“名额有限"、"限时优惠"、等话术刻意营造紧迫感等手段;通过“降低门槛”“特殊操作申请”等话术将300元的预付款来诱导我交了300元争取名额;该机构还“以按要求完成即可”等话术把每个月可有保底说得简单化,逐步瓦解我的理性判断能力,最终诱使签了分期付款的合同条款,并填写了许多我的个人隐私信息。查证后得知广州学之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艾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属于合作关系,课程内容由艾学公司提供,但与我的签合同的一方却是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开课后才发现该机构所说的接单保底实际上需要每天花费3-4个小时甚至更多的时间开语音直播,这在入学的时候也并没有明确说明,该机构存在欺诈隐瞒行为。此后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查询到广州艾学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随后我也在网上看到了这家公司之前就被人投诉过且成功了,且都是这些配音机构的负面消息,了解后发现课程和宣传中的有出入(效果不如免费课程),且经查证: 该公司在各大平台投诉众多,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课程质量(欺诈行为); 我提出退费解约后,对方以“高额违约金”“课时费”等条款阻挠退款解除分期协议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该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预收款服务可退款)等条款; 第55条: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0)最高法民再21号):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适用本法保护。 所以我现在只想解约并且退还我所交的学费一共2070元 且宣称次月保底600元收入(但未写入合同)。继后并让我签署电子合同,合同看似把学员放于甲方位置,但其中每一条款都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合同纠纷投诉
我于2025年7月2号通过公众号蓝莓味的猫联系上配音课,后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与我签订电子合同,但上课时却转交给广州艾学传媒有限公司,存在货不对版,希望解除合约,但违约金又过于高昂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虚假宣传
处理中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诱导消费及霸王条款投诉
我于2025年8月30日,通过小红书广告接触企业名称为: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以零基础可学接单,边学边挣钱为噱头,并以上课免费为诱导,层层诱惑花费300元的报名费定金,因本人是大学生经济有限, 对方又以低门槛100元可入学为诱,让我支付了100元定金,接后又引导我办理了7080元课程分期付款和签订协议,宣称次月保底600元收入(但并未写入合同)。工作人员通过语音通话方式催促诱导签订了电子合同,看似把学员放在甲方位置,但其中每一条款都是在维护乙方的利益,属于霸王条款。且经查证:该公司在各大平台投诉众多, 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诈行为), 而且经查证该公司“不具备教育培训的资质”,该公司此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与其合作的广州艾学文化传媒公司同样不具备该资质。后面意识到不对劲要解除合约时, 他们要求支付25%的高额违约金1845 元,分期付款机构为“鸿蜂守约付”. 疑似签两份合同规避监管。违法依据:1.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条、 第13条: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诉求:责令该公司退还本人已缴纳的100元定金和解除合同跟分期付款。希望贵单位依法严惩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已完结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收取高额违约金
我于2025年6月4日签署合同,5号要退学时要收取百分之25的违约金 非常不合理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诱导消费
处理中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本人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某个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接单挣钱,以挣钱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挣到钱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夸大宣传教程质量,课程价格7380,由于本人刚高考毕业完,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300块钱定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该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课时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第26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涉骗、虚假宣传
处理中
广州优学派单科技诱导消费涉*
本人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某个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接单挣钱,以挣钱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挣到钱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夸大宣传教程质量,课程价格7380,由于本人刚高考毕业完,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300块钱定金,又继续诱导可以先交100,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广州优学派单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该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解除合约并退还相应费用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第26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