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诱导消费且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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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6年1月9日晚上八点左右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港盛新天地一楼周六福黄金以旧换新。原有克重2.43克,当日置换回收价格以1288一克回收价格为3323在不知情的情况销售员诱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价格3456 克重1.28克。现金补差价96元。在购买途中多次询问克重拒绝告知,只给了单据不给标签以2700购买了一克黄金远超宇市场价。损失将*一克多的黄金。私下协商以克换克商家拒绝。购买过程中商家一直说换标价款划算,隐瞒克重,一顿话术诱导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购买时多次要求称重,柜姐未执行,吊牌儿也有意遮挡并以公司做账为由进行回收,保质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2,不标示克重,涉嫌诱导消费。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店家没有告知戒指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XXX元/g,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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