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福黄金消费遇霸王条款及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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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2026年1月11日 投诉人:刘雅婧 联系电话:166****6181 被投诉经营者:武汉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荟宝首饰店,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区购物中心室内步行街1F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100MAEIE5N0XC 消费事实:2026年1月9日,我在本店购买综合定价黄金食品,消费总金额6302元。未告知克重与供应费隐藏信息,诱导消费,后经协商2026年1月11日,本人在被投诉方处购买足金项链、挂坠等饰品(单据号码:0051967,0051968),消费金额总共5878元。后续本人提出饰品调换需求时,商家以质保单标注“需换大50%”为由强制要求加购,但其销售时未口头告知该条款,且质保单上的该条款仅为普通印刷文字,无加粗、加黑等显著提示;同时,交易完成后商家未向本人开具正规发票,仅提供质量保证单。 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此类条款无效。2.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35条: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投诉诉求:1. 确认被投诉方“需换大50%”的格式条款对本人无约束力,责令其按合理规则为我办理饰品调原价退款退货手续;2. 要求被投诉方立即为我补开本次消费的正规增值税普通发票;3.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对商家未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4. 责令商家整改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规范经营行为。 证据材料:1. 质量保证单原件照片(含“需换大50%”条款未显著提示的证明);2. 微信/支付宝付款凭证(显示付款时间、金额、收款方);3. 与商家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视频(证明未提前告知条款+未主动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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