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机票加价无依据要求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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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体1: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主体2: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投诉人信息:姓名王雪英身份证号22****198****0602X联系电话198****0602 航班信息:春秋航空9C8935,航班日期26年1月26日,乘客人数4人 购票情况: 本人于2025年12月19日在携程*台购买上述航班4人机票,实际支付总价4750元;同期在同城*台查询到同航班、同舱位、同乘客条件的机票总价仅3177元,差价达1573元。携程*台存在无合理依据的加价行为。 投诉诉求: 1. 要求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退还4人机票差价共计1573元; 2. 若无法退还差价,则要求全额退款并免除退改手续费。 事实与理由: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携程*台在销售机票时,未明确告知票价高于官方及其他*台的原因,也未提供对应增值服务,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携程*台的加价行为无正当理由,属于不公*交易,侵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