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员工伪造签名办贷款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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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2024年1月在长征大道森林公馆小区1栋401公司以办工作电话卡为由,勾结上门电信业务员,隐瞒贷款购机、3年合约及违约条款,谎称仅做信息登记,诱*我进行人脸识别。我未签署任何文件,电信合约签名系伪造,业务员擅自用我信息办理贷款购机及190****2940号捆绑业务,手机设备被公司取走。2月公司已搬走失联,半年后我才知472.81元为贷款欠款,且因伪造签名的违规合约,导致我无法正常注销宽带。 二、申诉理由 1. 电信员工履职中恶意串通、伪造签名,属职务侵权,依《民法典》第1191条,电信应承担全部责任; 2. 电信违反消保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涉案合约及贷款均无效; 3. 电信构成消费欺诈,依消保法第55条,应支付500元惩罚性赔偿。 三、申诉诉求 1. 确认合约及贷款无效,解除号码及捆绑业务,无条件为我办理宽带注销; 2. 免除全部欠款违约金,消除征信不良影响; 3. 电信追责涉事员工、整改漏洞并书面致歉; 4. 支付500元惩罚性赔偿金及维权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