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路未显著提示退款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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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订页仅模糊标注“有条件退改”,未以加粗、弹窗、高亮等显著方式提示“使用当日不可退”这一关键限制。 ● 付款页面无任何独立提示、无单独勾选确认,退款限制仅藏于底部浅灰色小字“条款链接”内,属于“隐藏式告知”。 ● *台未按规定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方式提请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 强制默认同意,剥夺消费者选择权 付款页面强制默认勾选同意所有条款,不提供“不同意”选项,必须接受全部条款才能付款,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并非消费者真实自愿意思表示。 以未告知条款拒绝退款,恶意侵害权益 在本人未使用、未激活、及时申请退款的前提下,*台以购买时未显著告知的内部规则为由拒绝退款,属于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显著提示并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者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未注意或理解该条款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3. 《电子商务法》第17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4. 《合同行政监管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6条:经营者必须以单独告知、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重大利害关系内容;第7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 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未显著提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可依法处罚。 预定页面没有告知退款条件 退款条件是在详情里的第二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