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威尔仕健身房理财式骗局、诱导办信用卡、退费不处理等问题

Clair de lune

已完结

本人于2023年4月8日下午在威尔仕健身南京河西天街门店内,因销售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且隐瞒相关办卡条款,被诱导办理了南京城市通6年卡并签订《会籍合同》格式条款,总计消费8688元。经冷静思考后,我意识到自己被套路和欺骗,且与315刚刚曝光过的威尔仕“理财式转卡”推销骗局如出一辙。2023年4月9日、4月10日,我在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与被告签订的《会籍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霸王条款,规避了消费者7天/15天冷静期内无理由退款的合法权利。 我于2023年4月11日与被告的销售微信沟通合同内容问题,销售表示公司不存在规定“7天冷静期”的《会籍合同》。于是,我于2023年4月12日向12345咨询自己是否有权利在7天冷静期内全额退款,建邺区文旅局与被告一沟通,向我反馈的结果为:“商家不予协商,退费需要扣手续费。”建邺区文旅局工作人员表示我依法享有15天冷静期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并建议我走诉讼渠道退款。当日晚,我又前往门店与销售当面沟通,他又表示“7天冷静期”上海才有,南京没有,与11日话术不一致。并且,在沟通中他又进一步强调了在合同签订前夸大宣传、过度承诺的内容。 我于2023年4月13日正式向门店提出退卡并全额退款的请求并填写退款单,但被告不承认法律规定的7天冷静期的存在,拒绝全额退款,并坚持要求我按照《会籍合同》格式条款4.5.3.条支付30%的违约金,表示我不同意30%的违约金的话退款单填了也不会给我提交上去,还试图劝退我走诉讼渠道,故协商未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被告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条款无效,被告不能以格式条款中不存在“7天冷静期”或门店不执行该项法规为由拒绝原告冷静期内全额退款请求; 2、签订《会籍合同》主体属于上海预付卡备案和发行企业,且其与上海市消保委签署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承诺书,该合同范本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了7天冷静期内消费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有无息全额退款的权利,故原、被告签订《会籍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3、不符合《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第十八条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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