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音耳机在没有「显著明示」特殊包装保护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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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9月21日在品诺福利平台购买韶音耳 机一副,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货,试戴之后对骨 传导效果不满意,于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后续店铺以”商品己拆封 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我的退货退款申请(图1)。根据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消费者基于需要查验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的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图2) 并举出案例一:数码产品外包装有封条,封条不撕毀无法取出货物,若商家严求消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的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图8) 购买页面也无任何提示(图9)根据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图2) 并举出案例一:数码产品外包装有封条,封条不撕毀无法取出货物,若商家严求消费者不得撕毀封条,封条撕毁则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此要求限制了消费者基本的查验权益,视为不合理要求。“(图3) 而商家确实有在合理范国内提出对特定包装的保护要求,但这种情況应该给消费者提供【显著明示】(图4567)。而这个要求,韶音是在商品详情页面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告知 (图8),以及在发货包裹中,并没有任何醒目的提醒,以最大程度便利消费者对拆封后无法退款的做法知情,拿到商品时包装上也无任何明显提示。(图8) 购买页面也无任何提示(图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法知情,拿到商品时包装上也无任何明显提示。(图8) 购买页面也无任何提示(图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