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未取得委托变更房款支付方式,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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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结

我是业主,通过我爱我家出售二手房,房子为我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我向经纪人询问是否可以规定收款账号,经纪人回答合同为公司固定模板,不可约定。后我通过微信向经纪人明确表示,放款必须打到我的银行账户内,首笔首付款确实由我爱我家通过电子支付打到我的账户内,账号信息由我丈夫告知我爱我家。2024年1月16日,买家银行按揭放款,尾款212万元,经纪人在未取得我同意,且根本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支付方式,采用纸质支票直接交付我丈夫,当天我丈夫就将所有尾款打入自己账户。本人承诺绝对未向我爱我家授权或委托我丈夫办理任何房屋买卖事项,一直表示所有事情需要充分告知,现因我爱我家杭州九堡店经纪人钱溢超故意为之,导致本人合法财产无法取得,请求我爱我家协同追回款项,并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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