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主办方违反法律法规制定无效的“不予退票”规定侵占消费者退票权益导致消费者产生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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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2月3日在大麦APP购买3月14日演出的话剧《柳青》门票一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前往观看,于3月7日联系大麦客服申请退款,客服表示如主办方同意可退款。本人得知后立即联系主办方海口海旅保利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主办方声称:票品为有价观演凭证,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的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已在购买详情页注明不支持退换,不予同意该申请。 本人提出退票申请确实是突发客观原因导致,当时距离演出仍有7天,且该演出门票余量较多,不存在影响门票销售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均属于有价票证,为什么车票、船票、航空客票、电影票都能退票,剧院演出票不行?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2023〕96号文件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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