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网拒绝退换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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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3月11日10:18在大麦平台下单购买了2024年6月15日的由北京东方新大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制作的音乐剧《将进酒》昆明站(云南大剧院)。 订单号:3808****4704 但是由于卡司问题,我在2024年3月11日10:44,前后不到1小时便跟大麦沟通,询问是否可以进行换场次,大麦系统自动回复不支持退换票。多次跟人工客服沟通后,确认我只是希望更换到2024年6月15日晚的场次,卖票方等不存在任何损失。 在买票后一个小时内我就联系了平台大麦、承办方云南省大剧院,但都被拒绝退换诉求。直至今日,即2024年4月25日,期间我或联系或投诉,分别找了售票平台大麦,承办方云南大剧院,以及主办方北京新东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但被各方“踢皮球”并拖延至今! 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 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除滴二章外,应予以退款。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 演出是【2024年6月15日】,距现在还有近两个月,更不用说我最早开始联系各方进行退票维权的时候是开票当日,也就是【2024年3月11日】那个时候距离演出甚至还有三个多月。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我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演唱会等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本人从购票到联系客服申请退票仅过了两个小时,依旧处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时限内。服务提供方拒绝退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的和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在与服务提供方协商未果后,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服务提供方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履行退还义务。要求服务提供方退还我此前制度的购票款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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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大麦网 大麦网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涉诉金额:
880元
投诉编号:
97006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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