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漫酒店安全隐患严重
网友保保_0f43e70e
在五一期间,我与男友共同入住了石家庄潮漫酒店。入住当晚半夜十二点多,我们听到门外有异响,随后通过猫眼查看,发现一男子在我们房间门口徘徊,从地上蹲下又起来。因担心个人安全我们联系酒店想查看监控,想确认男子是否有不法行为,但酒店迟迟不给出监控于是我们报了警。报警后在警方的陪同下我们调取了监控,根据监控画面显示,该男子在酒店各个楼层内徘徊长达一个半小时,最后在我们房间停下并从门缝处探入针孔摄像头进行了长达 20 分钟的偷拍行为。该男子作案手法娴熟,作案工具齐全,极有可能是以此牟利,将我们的隐私视频进行传播。案发后酒店采用免除房费的手段对我们进行安抚,当时我们急于追查犯罪者而暂时未追究酒店责任,只是要求酒店配合警方调查,酒店满口答应配合。但事实上酒店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酒店安保也没有任何加强!!!甚至于欺*受害者!!!酒店说会对 23 点后进入酒店的人员采取登记,但案发两天后 5 月 3 日晚十一点,我与男友亲自到酒店门口观察了 40 分钟,期间进入酒店的 20 多人没有进行任何登记,酒店安保和前台没有任何询问,每个人都能畅通无阻地进入酒店并上楼,与酒店跟我说的他们应有的安全措施完全不符!!!店家不仅不配合警方调查,还欺*消费者,对我们进行了二次伤害!!! 此事件性质恶劣,证据确凿,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体权,对我们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我本人有 6 年的双相情感障碍病史,我本已经痊愈两年了,在这件事的折磨下我的双相再次病发,案发一个月以来我每天都过得非常痛苦而不得不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我的自残*倾向不断加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的日常生活,医生建议我进行住院治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要求相关部门对酒店予以监督整顿,公安部门督促酒店配合调查,对于我们受到的非法侵害与精神损害向我与男友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2 万元、医药治疗费用 3 万元,以承担他们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