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虚假宣传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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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7月13日在昆明市与云南万紫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8日7晚游),抵昆前约定团费为5120元(3个大人,一个小孩),抵达后该旅行社要求增加费用,包含洱海小游艇费(120元/人*3人=360元),个人保险费(100元/人*4人=400元),大理古城维护费(35元/人*4人=140元),丽江古城维护费(45元/人*4人=180元),合计需要补交1080元,在工作人员的威逼之下补交该费用。后续旅游途中发生了: 第二天上午安排我们去石林景点,导游强制消费景区电瓶车(费用25元/位*4人=100元)。 第三天上午安排我们去洱海边乘坐洱海小游艇(未收到船票),该费用为团费中包含费用,涉嫌重复收取。下午安排我们去大理古城,导游强制消费景区电瓶车(费用35元/位*4人=140元),并经查询大理不收取古城维护费,且该维护费旅行社收取后并未实质缴纳给政府。 第四天下午坐车从大理至丽江被导游带至拉市海第三方旅游公司售票点,被导游要求购买天价门票(280元/人*4人=1120元)。且不说该费用已包含在团费中,且涉嫌导游和旅行社擅自增加高额消费项目获取高额回扣,该费用理应旅行社承担。晚上被导游带至丽江古城商业街(未游览收费景点),经查询丽江不收取古城维护费,且该维护费旅行社收取后并未实质缴纳给政府。 第五天上午被导游安排至黄龙玉器店购买黄龙玉,涉嫌指定购物场所,旅行行程表中的束河古镇未进行游览,涉嫌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根据合同,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5120元*0.05=256元)。下午游览蓝月谷(实际整天景点游览的时间只有20分钟)。 晚上回到酒店后,遂向旅行社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即取消之后的香格里拉2日游),至此8日7晚游已进行6日五晚,根据合同解除条款,游客在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费用为(5120元*0.6+5120元*0.4/8天*6天=4608元),扣除之后需退还团费(5120元-4608元=512元)。另个人保险费旅行社无法出具缴纳凭证,视为只收费未缴纳,需退还旅客。当初与旅行社约定的结伴自由行变为购物旅游团,赠送的项目也变为收费项目。综上我们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共计(360+400+140+180+100+140+1120+256+512=3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