帆摄影服务质量差,存在欺*消费者行为
网友保保_EIqF2Kwl
我于2023年11月28日在微信上跟一帆摄影(广州)有限公司(简称帆摄影)的销售客服预订了488的套餐,付了300定金,之后在2024年8月23日到该店付了尾款,同时被诱导消费额外加付了400元的“服装升级”款,总共888元,本人因为该店服务质量差,合同单存在格式条款,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想要退款,具体原因细节如下: 第一:在微信上销售客服说过我购买的488套餐选择服装没有限制,结果到店却被告知488套餐只能从店内的经典色彩里的16套服装中选择,选择其他服装需要额外付款进行“服装升级”,这两者说法相悖,属于欺*消费者行为;在店里选服装时本人特意询问过工作人员所有服装是否都是均码,工作人员回答是,但本人试了好几套服装尺码都不适合,后妆造师称不是所有服装都是均码,两者说法也不一样;同时在选服装时本人问过工作人员客片是否都是客人的照片,对方也说是,之后做妆造时发现本人的造型和客片差别很大,化妆师又称我选的服装主题样片是模特拍的,二者说法不一致,这两者也属于故意隐瞒,欺*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 第二:店内服装有多件都有脏污,上个客人刚脱下来的服装立马给下一个客人穿上,非一用一洗,卫生无保障,属于服务质量差。 第三:合同上标注的“此套餐是活动限量特惠套餐,不退不换”和“只要进入拍摄流程不提供退款服务”以及“拍摄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合同全款算违约金”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我方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做出排除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本人只拍摄完但未拿到照片,店家未履行完全部义务,消费者理应可以退款。 第四:本人付完全款后店家未提供发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本人拍完后因上述原因想要退款,与帆摄影的经理沟通后,对方表示可以全额退款,但之后又称我是特殊情况,要退款就得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签退款协议书,但协议书上有霸王条款,加重了我作为消费者的责任,身份证号更是个人隐私,我拒绝提供身份证号,也拒绝签此协议,因此,本人的诉求是不签任何霸王协议书,要求退888元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