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楼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且存在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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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瞒克重、诱导消费。1月7日于荟萃楼珠宝(松江河店)专柜购买两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及一条彩金项链,售价共6134元。购买中,不告知黄金克重,在付款前就将价签剪掉,全程未给我们看克重详情,后续才知到该店将克重藏在价格后面,店员不告知顾客根本无法得知克重多少。付款后才展开价签,全程并未告知克重。价签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产品价签故意藏匿克数标签,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售货员在明明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隐瞒;第二,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全程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近1473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2. 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在付款后也并未告知,只说可以免费换款式等。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3. 未主动开具发票,只给了信誉卡。付款后商家应主动要求开具发票,到家后发现发票未开,只有所谓的信誉卡,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3 发现问题第二天,当面沟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消费者可以七天内退货。提出退货合法合理。售货员拒不退款 4.将一口价的产品与克重产品混卖,两种计价产品混为一谈,产品不同应该有告知义务,却未明确告知。 5. 付款前未告知克数,付款后也并未当面称量,是否存在偷金漏金,未知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1、隐瞒克重,藏匿关键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也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只要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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