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楼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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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深圳景福元记珠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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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荟萃楼珠宝一般指HiCANO|荟萃楼国际钻石机构。 HICANO|荟萃楼国际钻石机构是一个普及钻石文化、推广更具性价比钻石的品牌运营商。自创立以来,HICANO|荟萃楼汇集了世界级的智慧及研发经验,为了给全球消费者奉献全球更具性价比钻石。
荟萃楼隐瞒克重诱导购买一口价黄金
本人在2026年2月13日号下午三点左右在荟萃楼珠宝店里旧金一克换一克换款,购买一个金吊坠 和4个挂坠1个戒指,旧金20多克换完变成14克,选购期间并未明确告知4个挂坠和戒指是一口价商品,期间挂坠戒指并未称重,我询问这些一共多少克也没有回复我,直到签字的时候也跟我说不用看克重按小票上的价格换,也并没有告知我只能换同品类商品,其中足金吊坠11.57克多,挂坠和戒指3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柜姐避而不谈克重说按价格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236/0.2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哈西万达店金戒指克重不符、有划痕且拒退
我在2026年2月10号周二在哈尔滨哈西万达店荟萃楼花2330元买了一个金戒指,当时在我强烈要求下才勉强给我称了重量,称上显示1.3,当时带有标签,他说跟这重量大差不差,其中一直未佩戴,在2026年2月13号。想打开戒指戴,发现其中有划痕,然后今天就想要去退款,并不给我退,当时哈西万达商管也不管,在我强烈要求下,在今天给我打了小票,当时没打小票,说是情人节优惠打不出来票,但是今天我看见小票上面显示是****,不管金价再怎么涨,也不至于涨到2330元买个0.9几克的戒指吧,而且当时一口价,你也并没给我说明一口价跟正常克重的区别,说了这个是硬金,正常一g的会变形,这不纯纯就是诱导消费,并且欺*消费者吗?而且接着有划痕,你一直跟我说没有质量问题,那这个不是质量问题,是属于什么呢?属于我眼睛瞎,是吗,而且克数还用小片挡住了,用两个订书钉钉,是生怕我看见是吗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发票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乌丹店虚假宣传金饰克重
1月12日,荟萃楼珠宝(乌丹店)店内看中小马金饰,加了导购微信承诺:“****左右,零点三几克做不出这种样子。” 1月13日,基于导购承诺觉得合适并购买快手*台团购 2月12日,店内核销后当场称重:****。(店内电子秤实拍图/视频) 同日,导购改口:“我这儿还有零点三几的呢,还有零点二几的呢。”店长电话中以金价上涨为由,表示克重减少正常,可是在咨询时,购买前,团购详情页中并未标明相关变动 事实认定: 售前明确承诺“****做不出此款”,售后承认“店内有****同款”。 两句话相互矛盾,证明售前承诺为虚假陈述、诱导消费。 实际克重****,与承诺“****左右”误差超33%,非合理范围。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退一赔三,不足五百按五百计。 诉求金额: 529元(本金)+ 1587元(赔偿)= 2116元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诱导换金且隐瞒克数
2026年2月8日在内蒙古通辽市摩尔城荟萃楼珠宝卖了3.699的旧金。我本来要卖钱卖田的钱数是3500多,然后导购费让我俩换金子,全程不告诉克数,也不说是一口下的金子,问他工费是多少也不说。最后开的单子也把这个金子的克数,还有我们原卖金子的克数都挡住。最后我们用3.699的那个旧金换了1.8的金子。而且发票上开的那个旧金子的克数和我们当时卖金子的那个实际的克数,还有他当时说换的价钱都不一致。我的诉求就是这个1.8克的金子我退回去,我要我卖金子的3500多块钱,因为我换完之后金子克数小了很多,这样一算就赔了钱。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隐瞒克重诱导换购黄金
2026.01.30家中老人微信跟荟萃楼销售沟通回收黄金价格,在微信问了18k金回收多少钱,店员模糊的说800左右。 全程老人不清楚带了多少克18k金,认为品牌黄金不会欺*就去了店里,家属去接老人回家,打三个电话不通 各金店寻找后在荟萃楼门外看到了老人,进门看见四五个销售围着老人一个,期间他问店员老人带的旧金多少克,店员回答十多克,并没有告知旧金二十多克,也没有说具体克重。最后结账的时候他跟店员说,算完赔了0.2克黄金,当时店员听到也没有提示旧金多少克,也没有纠正他。 回家根据单据计算发现旧金共计21.065克18k金➕1.01克足金,换回的一口价黄金仅有9.791克。 发现价格离谱后联系销售要求不换了或换成按克重计费黄金,当时已经18点了,便告知销售次日过去,销售并未进行任何提醒,31号到店后销售说今天金价降了再加0.9折旧费再加工费。协商失败 商家存在隐瞒克重,诱导消费,并未主动开发票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服务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隐瞒克重、质量断裂、拒开发票
在2026年2月1号下午五点左右 在哈尔滨南岗区秋林公司荟萃楼珠宝内购买足金耳饰 花费3221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18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 导购避而不谈克重,在我追问下模糊回答不到两克,一直言语诱导说工艺好什么的不按克,一口价比按克的更合适,导致我在不知晓具体克重情况下付了款,在我离开店铺后才发现耳钉只有****,换算成出来就是2730元/克,严重溢价,随后我立即联系柜姐,且耳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购后两个小时在未佩戴的情况下两只耳钉均出现断裂情况。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发票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一口价黄金欺诈及发票问题
在2026年1月26号下午一点左右 在辽宁省于洪区东湖店荟萃楼珠宝店内购买足金项链花费6000元,后看到黄金标重只有3.57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 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680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当时在我强烈要求下称克重是4.02克,店员说带签称没有多沉,结果回家看才3.57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口价黄金远远超出了市场价,今日金价1102元,算下来一克要比正常买克重黄金贵580元。一口价换款必须增大百分之二十你买6000元的黄金下次换款购买7800元起步去换款 否则不给换 ,捆绑消费欺*消费者,买的时候导购都是说可以换款闭口不提增大百分之二十 当时购买完并没有给我发票收据,反而在我离开进店5天以后在我再三要求下给我开了发票,发票上我并没有签字。 我的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已完结
荟萃楼珠宝金饰克重与发票不符
我于2026年1月25日在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荟萃楼珠宝于洪东湖店购买了一口价金项链,当时金价是8000最后协商价格6000元买下项链,当店员告诉我金子克重在6克左右.我说要看标签,不让我看在我强烈要求下店员带我去称克重告诉我金子4.02克 说是带标签称的,标签没多重,开始误导我金子就是4克,结果回家一看标签才3.57克。发票和金饰完全不符合。我的旧金是5.9克。最后换了3.57克。溢价百分之50以上。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发票问题
已完结
荟萃楼珠宝虚假宣传致回购权益受损
我于2017年在长春欧亚卖场荟萃楼珠宝花4212元买的钻戒,当时店员告知每年可免费换款一次,五年原价回购。由于钻戒指环掉色严重,21年7月19日我又到店里换了一次款,当时还加了1243元。共计6246元。当时也不懂我问店员五年回购是按照哪个发票日期,当时店员说按照新的发票日期,她也没告知不能回购的事。我当时还有点后悔说马上到5年了可以回购了,我这换完还得5年后才能回购。后来一直没敢再去换,怕回购还得推延时间。最*想着快到日期了拿出来看看具体时间,一看发票上写着无回购保值,联系店员,她就说就按照发票上的售后,不能回购,只能换款。这不就是误导消费者吗,买时不明确告知,让我们忽略发票上的字,发现时就不承认。我的诉求是到5年期限原价回购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我于2025.1.29日在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1967号荟萃楼珠宝店里,拿着新婚妈妈送的陪嫁黄金****去以旧金换新,回家后才发现入手只有约15克多一点的黄金。 【隐瞒克重,价格欺*】 她们说旧金只能用从店里挑新款,并推荐了按件算金额的一口价黄金,当时黄金标签上并没有明确的克重,多次询问导购,一直只说按件算的,拒绝回复,全程所有置换的新款式黄金都为告知具体克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我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我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折叠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可以看到收据上的标签上完全没有克重标示。 【诱导消费】 而且她们会在你选出来一个后,就立马剪掉标签,导致价格模糊,标签上无具体克重,加语言诱导,诱导消费。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内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自行处理商标不告知具体克重,属于诱*消费者行为。 【霸王条款,售后规则模糊】 回家后再看收具,才发现还有:需增添20%以上金额,可免费兑换同类商品或八折兑换同类商品。 当时她们其实只说了,不喜欢可以随时来换,换款,全国荟萃楼都可以换。却始终没有提到任何20%,同类商品,八折等字眼。完全的模糊了售后的规则,霸王条款。在我购买前,并没有向我说明清楚。 这种自行添加销售单上没有的霸王条款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购物的售后权益。 综上所述,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公开****旧金的相应金额,我愿意为部分精美的一口价黄金买单,但仍有一部分希望能换成克重黄金。允许我维护合法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益。 消费合约应该是在正常公开透明目双方都知情的条件下签署的,但是针对该店家这种隐瞒克数、诱导消费的非正当销售行为,我有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希望消费者协会能够正视我的诉求,维护合法消费者应有的正当权益,遏制该类商家的欺诈行为,避免更多消费者像我一样上当。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