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萃楼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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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深圳景福元记珠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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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0007878
售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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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简介:
荟萃楼珠宝一般指HiCANO|荟萃楼国际钻石机构。 HICANO|荟萃楼国际钻石机构是一个普及钻石文化、推广更具性价比钻石的品牌运营商。自创立以来,HICANO|荟萃楼汇集了世界级的智慧及研发经验,为了给全球消费者奉献全球更具性价比钻石。
荟萃楼珠宝隐瞒黄金克重涉嫌欺诈
2016年1月28日在巴彦县荟萃楼珠宝购买一个黄金挂坠,鉴于贵店对款式的介绍及话术的引导,相信贵店,合理合法定价后 售出本店东西,作为一个第一次购买黄金的新的消 费者,店员并未告知一口价与克重的区别,我有权 知道我购买物品的一切信息,店员未明确告知我黄 金克重,并且发票上也并未标注黄金克重,商品吊 牌用订书机订上,故意遮挡,导致无法扫码查看克 数信息,吊牌信息应当让我方悉知,存在隐瞒行 为,严重的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法 使用计量单位。与店员沟通退款不与解决,吊坠重量0.88克,总价2162元 换算一克高达2437元,严重高出市场金价,以上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隐瞒消费者方诉求:所述商品成交价全额退款,根据《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贵店一口价的行为使 我对该物品产生重大误解,我认为该物品应当与其 价值相当,但实际上该物品本身克重及贵品牌一般 工费,相差巨大,该交易显失公*,且贵店未告知 与黄金交易相关联重要的内容,既黄金克重。根据 《民法典》合同篇中有关法律,我们双方的交易行 为显失公*,存在重大误解,属于法定可撤销的交 易合同,鉴于此,希望店家能做出退款处理或是换 成金价合理产品。店家电话400-000-7878,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荟萃楼珠宝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巴彦顺和店销售一口价黄金涉嫌虚假宣传及质量问题
2026年1月28日通过线下门店在巴彦县顺和店荟萃楼购买了一个足金吊坠,购买没有一个月就坏了,出现质量问题,2026年3月8日去换款,工作人员告知只能换一口价商品,购买时承诺多少钱购买的,还是低多少钱用,没说只能换同类型商品,结果今天去说只能换同类型的,当时买的时候是2162元,问多少克工作人员也没告知,把标签打在克重上,误导消费者,今天去承重只有0.8克,2162元购买了0.8克黄金,远远高于市场价,诱导顾客购买一口价产品,隐瞒克重 希望商家给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问题、质量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旧金换新未告知克重差异致断裂
2026年2月6日在荟萃楼珠宝吉林蛟河店购买金饰过程中旧金饰损坏,销售人员表示按价格可换款其它,试戴后确认更换,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可按克重一克抵一克,未告知新旧克重差,后于3月4日在家看电视过程中未触碰时发生质量问题断裂,后家属寻找销售清单发现,原耳钉克重1.42后更换成一口价商品克重0.68过程不清晰未明确告知克重差异导致重大误解,到店要求更换沟通*两小时未达成一致处理结果,后店长表示按小票价格1586更换两千多的商品,明确表示店员销售流程有问题,店员和顾客各承担二百多的补差金额,不认可该方案,商家涉嫌欺诈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及公*交易权,现要求按之前克重1.42更换足金饰品而非一口价产品。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经济纠纷、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高价销售诱导消费拒退款
我于2026年3月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秋林公司荟萃楼珠宝用旧金换了两个吊坠,一个项链为一口价商品,价值为8678元,当时换饰品时我就有质疑,感觉很贵,但是营业员以其工艺好为缘由诱导我购买。讲珠宝饰品专用票时,一个劲儿的让我签字,也没让我认真阅读其内容。之后我越想感觉越不对劲,调研了其他品牌相同饰品,荟萃楼珠宝所卖的饰品高于其他品牌,饰品*一倍的价格。令我更加质疑。第二天去荟萃楼珠宝,要求退款。其店长不接受。 一张图片是我在其他品牌调研的价钱 我的诉求是退款。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以旧换新隐瞒一口价条款
1. 交易背景:2026年1月27日,投诉人携带旧彩金(750K金)及纯银饰品前往被投诉商家处进行“以旧换新”。 2. 商家承诺:在交易过程中,导购员全程未告知投诉人只能兑换“一口价”金饰品,也未对换购产品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说明。导购员明确承诺“如果不喜欢可以随时来换同类产品”。 3. 发现问题:投诉人回家后发现所换购的“足金耳饰”为一口价商品(非按克计价),且在后续前往门店要求更换款式时,商家才告知“同类产品”仅指“一口价产品”。这与投诉人理解的“黄金换黄金(按克)”存在巨大差异。 4. 诉求: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隐瞒关键交易条件,导致投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非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现要求商家撤按克重重新进行公*兑换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虚假宣传、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换款欺诈及发票丢失纠纷
26 年 25 日 去本溪县荟萃楼修戒指,导购说可以换款,给换了两个一口价的戒指。我和导购说过不懂怎么计算,不明白这个金子问题,本人中间反复追问会不会赔,导购说不能,然后之后换了一张带有发票 4386 的一口价戒指,然后又说活动补贴换了一个戒指,不知道按什么价格返还了 187 元,后来我发微信反复问后换两个金子是多少克重,导购没说,就说顶价钱卖, 后来又打过电话,我又问以后卖小票是多少钱就多少钱卖呗,他们打电话承诺我 我又问我之前 g 重的戒指能卖多少,工作人员说 5000 多 我说那我顶的一口价现在卖不就是赔了,工作人员又说可以变成克顶克,我以为是按原先戒指克顶克, 等到 26 号我到店 ,想要出手,工作人员又说现在卖就赔了,然后又说戒指有克损,必须得称克重才能卖,我把之前自己克重的戒指发票拿出,转头的功夫不见了,我找*桶都没有,然后我回家之后给工作人员发微信,工作人员又说找到了,我说发票背后有电话号码对我挺重要,工作人员又说给我保留.二十七号早上,又说没找到, 我想要原先的发票我怀疑他们坑我,然后中间反反复复和我说。就算我克重戒指卖了。也是这些钱,和我一口价的价格一样, 后卖掉之后 2838 元 诉求,觉得被坑了,要求返还自己克重戒指和发票,我把钱都给返还回去,工作人员说的和承诺不一样,感觉自己被欺*
投诉问题
经济纠纷、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已完结
荟萃楼五棵树店一口价黄金未告知克数拒退款
2月26日14:15小孩在五棵树店888元买个首饰,未告知克数,本人不知道是一口价黄金,在当天15点去退款不给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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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经济纠纷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旧金兑换欺瞒欺诈
2025年11月11日,携带旧金首饰金750k金饰品2.29g和足金999素金饰品2.5g去山东省海阳市荟萃楼珠宝大大福店进行旧金兑换。在兑换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未明确讲述饰品克重和兑换形式,兑换人本想按克重兑换黄金却被欺瞒兑换了一口价黄金,当日黄金克价在970元左右,而商家诱导消费者兑换的一口价商品克价在2100元以上,与实际商品价值严重不符。其次,商家票据的上黄金克重被店家故意遮挡,商家一直强调的工艺费也在质保单里完全空缺,导致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兑换了一口价黄金。最后,商家并未开局发票,只给了一个质保单。并且在换金之前未给消费者讲明售后条件,只有开票时才注明售后更换需要遵守商家的退换条件,强制买家接受,属于格式条款。消费者*期发现自己被欺瞒后要求退换,店员和经理态度冷漠。店长对这件事也不管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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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发票问题、服务问题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黄金销售未标克数乱收费
2.13日买的黄金金价当日是1188元一克但我买黄金克数也才1.023克花了3183而且黄金上没有标明克数只有价钱店员也没有告诉黄金的克数后来打电话调解只是一味的让我换与价钱不匹配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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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问题、乱收费
处理中
荟萃楼珠宝隐瞒克重诱导消费未开发票
26年1月12日以旧金耳钉和一个钻石项链兑换了5000左右的价格换够了不到2克的罗盘,在我不知晓克重的情况下以2000多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当时还没有给我开票据 什么都没开 最后还是我要的。投诉该店存在以下行为: 1.隐瞒克重,询问过柜姐克重,以"一口价"为理由全程未告知克重,并且未称重。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之后引导我赶紧签字撇清关系。实际重量只有2.1克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质保单只有价格没有克重,期间询问店员一直语焉不详)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況况的知权。3,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换款规则,试戴时未提前告知一口价不能换克重,此项霸王条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4.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也没给质保单没有发票。购买前店员末告知克重,末讲解一口价商品退换规则。 商家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 1、隐瞒金饰克重,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的规定。且商家未告知,且吊牌上正反面都未标注,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中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 黄金克重,只能换一口价的商品。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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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虚假宣传、发票问题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