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李双双升龙美容店诱导消费及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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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李双双升龙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宋丹杰,该店在2024年7月27日以电话形式通知我中了店内一年免费护理,再三确认需不需要缴费,对方告知一切免费,邀约到店后被拉到小屋被多人轮番诱导交诚意金7960元,1年内做够36次身体加面部项目和医美项目5次后退款,第一,做了14,15次项目过程中一直不停推销,说没钱后还说让我用信用卡花呗分期。第二,服务人员水平不一,第二次做过面部直接过敏。签订合同时夸大宣传说项目非常适合我,做完清洁补水皮肤就没有痘痘了,结果做过之后又过敏,并且痘痘长的更多了,后又为了引导消费说清洁补水项目没有明显效果,让我换别的项目。第三,五个医美项目提前预约多过服务,该店铺不予预约,怀疑对方拖延时间让我达不成合同目的,我要求退款时对方说该项目距离远怕我过去麻烦,等2025年2月过年后该医美机构来店再给我预约,刚开始问医美项目她说的是她们店铺做不了这个项目,要去别的地方做,2024年11月我就让她开始给我约,结果一直到2025年1月没有给我预约。第四,一直没有刷卡消费后店长就直接告诉这个免费次数没人能做完,让把保证金转换成其他高价项目,第五该高价项目金额店长说我和别人的金额不一样,比别人优惠的多,我觉得这个店铺提供服务一人一个价格,价格不公开透明,综上所诉意识到不对劲后我就在工商网站上查到该个体户在7月26日签合同时已将该店转让其他个体户,原个体只经营了5,6个月就注销了,已于2024年8月注销,2025年1月发现此事后要求退费,对方各种推诿不退款,后又沟通无果,并且我签合同时并未给我合同,收据,或发票,我投诉12315后才给予我合同,对方有透漏税款的嫌疑。 我与郑州市二七区李双双升龙美容店(宋丹杰)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但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24年7月26日转让并注销。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法律主体资格终止,原合同权利义务无法继续履行。经营者宋丹杰在明知即将注销的情况下仍与我签订合同,构成合同欺诈或虚假承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现服务提供方郑州市二七区芳倩美容店(周方方)与原经营者无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我未与新主体建立合同关系,因此有权拒绝其服务并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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