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留学(浙江)拖延退款并服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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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2年5月6日与浙江新通留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留学合同》,该公司存在过错表现,其一,在合同签订当天该公司员工提供了虚假承诺,即免费为本人申请英国的学校,且在本人两次提出解除合同时,其工作人员均说明可扣除30%的费用,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后果进行退费,但自第二次提出退费申请至现在,该公司恶意拖延退费,且不合理加重本人违约责任,在其工作人员明确了退费比例后反悔。其二,该公司服务不到位,本人想加留学服务的老师微信,但两次申请均未通过,另在本人第一次提出退费申请时,在第一名工作人员的保证下(即退费比例为扣除30%)提出中止服务后,第二位工作人员仍在推进服务流程。该《留学合同》约定APP出国全程通会提供相应服务,但是在该APP中本人的服务进度为“待确认选校”,并未提供及时的服务。其三,该《留学合同》中第2条、第19条的约定,本质上为“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受托方未对该格式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对委托人予以提醒,且该合同约定因本人原因违约,不再享受有优惠金额,但在计算退费比例时却以本人支付的21000元和受托人给予的优惠金额3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恶意加重本人违约责任,另依据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扣除本人已缴纳的入学申请服务费21000元后,余额退还,本合同终止,本质上是指所有费用均不退还,该条款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其四,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