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留学退费标准不符合同约定,要求退还阶段二课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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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7月24日与重庆新通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语言培训服务合同】,其中包括两个阶段的课程:阶段一【0810雅思初级班】;阶段二【英联邦-雅思-基础-小班课(待定班级)】,两个课程均为9800元,总计19600元。 在后续学习中,我仅完成了阶段一的课程,阶段二的课程一节未上,属于未开课的状态,之后跟机构老师表明有退费需求。根据合同中的【退费标准】中【1.1开课前退费】,机构应退还我阶段二的所有课时费9800元,但是机构却用我上了阶段一的课程就代表我阶段二的课程已开课为由,乱用退费标准,使用【1.2开课后退费】为标准,仅退还我7800元,这是不合理的。 后续再跟机构老师进行沟通,她方表明:阶段一的课程已开课就代表阶段二的课程已开课,因此应当使用开课后退费标准进行计算。但是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1.在合同中并未表明我阶段二的开课时间;2.在阶段一的课程结束后,有一段休息时间,机构老师并未及时组班,在机构老师组班之前,我及时向机构老师表明了自己的退费需求,因此不存在班级已组建好的情况。 我的诉求是退还我9800元整的阶段二课时费,现与机构老师沟通无果,她方仍持自己的观点,因此需要进行投诉请求,请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