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退票手续费过高及告知不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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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方 1. 东方航空 2. 美图平台 经过 1. 美团平台违规销售及拒绝提供行程单 本人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两张东方航空长沙至无锡机票(订单号:34525032820375882294163),支付总金额982元。购票后要求美团提供行程单,客服以“无法出具”为由拒绝。 经投诉后,美团客服承认存在票价差异并承诺赔偿200元,但未对退票争议作出处理,且始终未提供行程单,违反《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行程单价格与实际支付一致”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行程单价格必须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否则构成价格欺诈。美团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该规定,且其拒绝提供行程单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东方航空违规收取高额退票费 本人于购票后24小时内(2025年3月29日)提交退票申请,东方航空拖延至4月4日方回复,强制扣除40%手续费(392元),再次来电已是4月6号。 根据民航局2018年《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航空公司应为旅客错购日期等非主观原因提供免费退票或低手续费补救措施。东方航空未履行此义务,且未在购票时明确告知舱位类型及对应退改规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对比案例:本人同期通过“非常准”平台购买的吉祥航空无锡至长沙机票(票价1500多元),因错购日期申请退票后已全额退款。同为航司,吉祥航空遵守民航局规定,而东方航空拒不执行,存在明显歧视性政策 3. 平台与航司监管失职 东方航空作为承运方,对美团平台违规销售行为未履行监管义务。根据东航2025年3月15日公告,其已上线“机票验真”功能,承诺对代理商违规行为追责并退还差价,但未对本人的投诉采取任何行动。 美团作为代理平台,存在“低买高卖”行为,本次事件中亦未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履行“退一赔三”义务,仅同意补偿200元,涉嫌逃避法律责任。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十六条,如果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的退票费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机票价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