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青山区支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返佣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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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青山区支公司欺*投保人 虚假宣传、返佣的举报信 举报人:李娜 联系方式:150****7650 身份证号:150****76****81826 保单编号:2019-150202-SI3-01501103-8;2019-150202-SI3-01501085-1 保险合同名称:少儿国寿福寿险 被举报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包头中国人寿保险青山区支公司 举报事项如下:2019年6月在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10号中国人寿青山区支公司购买2份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欺*投保人、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销售返佣、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事情经过:当初业务员在投保时并未向我如实客观说明条款内容,在办理时告知19年后返还,但合同里明确写的是交完钱孩子身故才能赔付,这是严重欺诈行为,我孩子都没了,要钱还有什么用。 同时,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并未告知保险的重要内容。通话中只需我们回答“是”或“知道”。重要内容是只字未提,这种文字游戏,老百姓心寒。 他们利用赠送合同外的利益诱导成交,销售过程中返佣200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后续中国人寿对于这笔返佣说是业务员借给我的,简直是可笑至极,业务员为啥平白无故借我2000块钱。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如果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在和中国人寿沟通过程中,他们一直推诿扯皮,不解决不作为。工作人员态度强硬(电话150****7650)说返佣微信转账不算证据,要求提供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微信转账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证据的一种,中国人寿竟然不认可,属于违法行为。 今天我才明白,这份保险内容和当初宣传的完全不一样,对所有买过少儿国寿福的投保人都是欺*,这就是诈*行为。 举报诉求:1、针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全额退保,总计31815.64(7953.91*4)元。 证 据:1、微信支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