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猪租车预订车辆无法提供且赔偿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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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飞猪平台预订租车服务,订单约定: 租车日期:2025年4月26日至4月30日 取车地点:太原机场 车型:丰田卡罗拉锐放 支付金额:318.8元 事件经过: 2025年4月26日,我按约定时间抵达太原机场取车,却被商家单方面告知无法提供预订车辆,且未提前通知或提供替代方案,商家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此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我后续行程(如住宿、交通衔接等)严重受阻,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困扰。 协商结果: 经与商家及飞猪平台沟通,对方仅同意赔偿60元,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此方案显失公平,本人明确拒绝。 投诉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诉求: 1. 全额退还订单金额 318.8 元; 2. 按订单金额三倍赔偿 956.4 元; 3. 飞猪平台书面道歉,并整改其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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