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耀商城未按承诺时间发货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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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4月30日在荣耀商城购买了荣耀手机,商城承诺于5月2号送达商品,2号线上沟通后客服告知发货时效是48小时,然而5月2号并未送达,在发货时效48小时内也并未发货。 因购买商品使用了国补资格需要本人核验签收商品,以及个人五一假期收货地址限制,是在参考荣耀商城发货和送货时间进行购买商品,实际发货和送货时效承诺均未兑现,根据《民法典》第5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此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诉求是荣耀商城于2025年5月3日发货,如未按照诉求发货,必须在正常履行商品交付情形下并赔偿相应损失违约金=商品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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