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一贵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考研培训退费欺诈及违约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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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目前已知已有超过三十人受*。 一、事件: 1、本人于2024年5月13日通过广告接触机构考研培训服务,机构顾问通过微信及电话承诺“考试未通过可退费75%或免费重修一次”,再三询问确认没有附加条件。基于此承诺,本人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通过淘宝店铺“新贵学研企业店”银行卡支付方式向机构共支付首期4680元,花呗12个月416.66元/月,总共9680元; 2、经过国家统一考试,2025年2月14日成绩公开后未达国家线,要求服务保障退费,然而,机构顾问没有如实告知收费、退费标准,并且格式化合同:未重点标明任何内容,退费保障内容不在同一处位置,未告知且隐瞒:详情请参照“保障服务条款”。我再三确认过没有附加条件,机构拒绝退费,已构成欺诈合同; 3、事后顾问朋友圈拉黑不回任何消息(朋友圈已提前录制证明此人为教育机构人员),淘宝商品下架,没有发票。 二、请求: 退还本人机构顾问承诺的75%培训费:7260元。 三、宣传欺诈: 1、顾问宣传“押题率95%”,实际课程与考试内容严重不符; 2、隐瞒关键退费条件,合同中“保障服务条款”为未告知的隐藏条款,与顾问承诺矛盾; 3、课程未针对性辅导,强制学习无关科目(如报考学校仅需4科,机构要求学习11科),导致本人时间浪费且促使无法满足退费条件。 四、违约行为: 1、本人完全满足机构承诺的退费条件(出勤率80%、参加考试试卷答满),但机构以未告知的合同隐藏条款拒绝退费; 2、签合同前顾承诺不过退费,如果合同中的条件与此前的承诺相矛盾,且该承诺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那么合同中与之相悖的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3、售后人员拖延处理,构成恶意违约; 4、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教育机构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及违约; 五、我国适用法律: 1、《民法典》第148条: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2、《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消费者知情权及经营者真实告知义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可选择性主张);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霸王条款)。 希望明察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