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产险拒赔猫哮喘初步诊断争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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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颜苗苗 保单号:20****130****0000000000422016652 理赔申请日期:2025年5月5日 被保险宠物:猫咪一只(详见保单信息) 理赔结论通知时间:2025年5月6日14:44:00 投诉提交时间:2025年5月12日 一、投诉事项: 本人对保险公司以“猫哮喘确诊”为由拒绝理赔的决定提出强烈异议,并正式提交书面投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并依法赔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事实经过: 理赔申请与初审结果:本人于2025年5月5日申请理赔,5月6日下午14:44:00收到审核未通过的结论。 第一次沟通(2025年5月6日):本人明确指出,“拟哮喘”并非医学上的确诊“猫哮喘”,诊断等级为“初步诊断”,不能作为确诊依据,且“哮喘”的确诊需经支气管镜麻醉下灌洗确诊,仅凭医生表述的“拟哮喘”不能支持保险公司“确诊即除外”的判断。 第二次沟通(2025年5月9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回复称:因2025年4月28日的医生诊断书含有“初步诊断为猫哮喘”的表述,认定宠物患有哮喘,故拒赔。 三、保险公司处理中的问题及违规行为: 断章取义、混淆医学术语与法律事实: 医生原文为:“嗜酸性粒细胞高 1.45x10^9/L(23%),结合病史和胸部X光片,初步诊断为猫哮喘,存在持续过敏因子刺激。” 医学术语中的“初步诊断”及“拟哮喘”在专业意义上仅表明疾病存在可能性,并不构成确诊。确诊应符合保险合同中“明确诊断”或“疾病终确诊标准”,而非基于怀疑性诊断。 违反《保险法》第17条诚实信用原则: 拒赔决定未就疾病是否达成确诊展开调查、核实,而是主观认定“初步诊断即确诊”,并无第三方专业兽医确认,保险公司未尽查证义务,属重大违约。 保险合同条款未列明“拟诊/初步诊断”亦构成除外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初步诊断”可作为拒赔依据,则属扩大除外责任范围,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关于格式条款解释应作不利于提供者解释的规定。 医疗行为未证明与哮喘唯一对应: 治疗方案中使用的抗生素、抗过敏药物为常规呼吸道综合性治疗,并非仅用于哮喘,保险公司主张“治疗等于确诊”的逻辑缺乏医学与法律支持。 四、投诉诉求: 要求保险公司撤销原拒赔决定,重新审核理赔申请; 若无法证实猫咪确诊为哮喘,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正常医疗理赔责任; 要求保险公司对相关理赔人员的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