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净水器存在严格质量问题,售后推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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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2年12月在新宁县京东线下商城购买了飞利浦净水器及清河源管线机各一台。期间,净水器使用频率极低,过滤量至今不足一桶桶装水量多。2023年5月在搬家前试用时,净水器就出现了一直响的问题,当即我向京东反映了情况,因很少居住,就拔掉电源没再使用。期间偶尔通电,但出水有怪味,就一直没用。今年4月,净水器指示灯亮起红灯,我又向京东反馈,因不使用,没继续处理。8月21日,我通电,结果发现净水器直接不出水。​ 当我联系飞利浦售后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已经过了保修期,需要自费维修,我将上述使用及反馈情况向飞利浦反馈,让我找京东商城,感觉购买这台飞利浦净水器完全就是花了严重的智商税。我认为这台净水器从购买后就出现问题,明显是存在质量缺陷,并非正常使用导致的故障。 作为全球知名的家电品牌,在此次售后中,其表现却与“大品牌”应有的担当形成鲜明反差,暴露出售后体系的严重缺陷。当反馈问题时,飞利浦售后仅以“过保修期”为由拒绝免费维修,甚至将责任推诿给京东商城,这种“踢皮球”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其对消费者的基本服务承诺,损害了品牌在我心目中的公信力,连核心的售后责任都试图逃避,所谓的“大品牌保障”便成了空谈。 这种售后态度更是对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的漠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在正常使用下具备应有质量,且耐用商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出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我购买的净水器在购买后5个月(2023年5月)就出现故障,显然属于“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现问题”的情形,飞利浦作为生产者,理应承担产品质量瑕疵的相关处理责任,而非简单以“过保”为由拒绝处理。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产品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时,销售者、生产者均有责任承担修理义务,飞利浦将责任完全推给销售渠道,属于对法定义务的逃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等法规,我强烈要求飞利浦售后重新审视我的情况,为我免费维修这台净水器,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如果维修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我希望能按照相关规定,为我更换一台全新且质量合格的净水器。​ 期待你们能尽快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完结
处理结果
此产品非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实际制造商为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官方售后电话:4006-186-222。 已反馈上海水护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回复:用户机器已过保,我们申请了给他免费维修,已告知用户正在给他申请配件,配件到后师傅上门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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