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取消酒店订单遭拒并涉嫌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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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在马蜂窝平台(执行方同程旅行)购买了东京银座蒙特利拉苏瑞酒店(8月30日入住,9月5日离店),现因生病无法前行要取消,8月25日晚上20:55、8月26日早上8点及10点、8月26日晚上18:30及20:02分别致电了两个平台,说明理由并要求取消,这两个平台均以不可取消为由拒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我的诉求是要求取消订单全额退还费用,往有关部门给两大平台予以处罚,重肃风气,保障整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霸王条款认定,以“不可取消”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故平台拒绝理由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匹配,若消费者提前取消且酒店无实际损失(如房间可重新销售),给予取消退订并给予全额房款; 2、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平台“不可取消”等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整治,责令整改或予行政处罚,重肃风气,保障消费者合理合法权益,保障整个消费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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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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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中午11点,我们发邮件跟日本酒店说明取消及退款事宜,日本酒店明确告知可免费取消可全额退款,因第三方平台预定需要第三方操作(详见凭证照片)。 当天我们也将邮件展示给同程旅行,同程旅行仍以酒店不取消为由拒绝我们,并且以平台网页的格式条文来说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是在线预订平台还是酒店利用其交易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得取消”规则,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程旅行在明知日本酒店可退的前提下,仍不退款,以“格式条文”说事,其行为无异于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可取消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契约自由精神与契约平等。 8月27日白天在与同程客服电话多次沟通,对方反馈说日本酒店邮件告知不能退,是因为预付款条款就不能退款不能取消;8月27日晚我们再次电话联系同程旅行客服,要求今晚8点继续有领导予以回复:当晚22点同程当日值班主管(女性)来电,且态度强硬强硬表明“酒店不能退,因平台条款就不能退”,在双方拉锯一个半小时后,同程当日值班主管才给了他们跟日本酒店电话录音,录音内容2分钟多点(含等待中音乐时长三四十秒),简单咨询是否可退,酒店说不行,并未追问其理由。 在此之前应同程要求,我们已经提交了我们与日本酒店沟通的电话录音、往来邮件,均已说明酒店同意免费取消,是第三方预订,酒店无法取消。可见同程旅行在已知实际情况下仍以欺瞒、糊弄的手段欺骗消费者,情节恶劣,且涉案金额5281.98元,根据《民典法》第五百八十四条、五百八十四条,同程需要予以赔偿其中间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8月25日第一时间联系要求取消,期间8月25-26日多次沟通,同程以酒店未回复一直拖延,8月27日不得已我们联系日本酒店方,得到反馈同程从未联系他们有退订事宜,且可以免费取消全额退款)。 8月27日,在屡屡证据面前,同程旅行以频繁更换客服以电话形式来沟通,前后说辞矛盾,实行强买强卖,逼迫消费者强制消费,情节尤其恶劣,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前额退款528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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