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售后区别对待消费者要求免费维修或换新
网友保保_Guhea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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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vivo售后处理存在以下问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 1.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第24条,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义务,不得 强制消费者自费维修。 2.区别对待消费者:网络公开投诉显示,同类主板问题部分用户获免费维修,免费置换新机,而本人被要求自 费,涉嫌违反《消法》第16条公*交易权。 3.违反《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赔偿损失。主板故障导致通信中断,已造成实际损失。 现正式提出以下诉求: 1. 免费换购iQOO 11或免费维修主板或低价换购其他型号新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若产品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即使超出保修期,厂商仍需承担相应责任。iQOO手机主板故障已非个案,大量用户反馈同型号机型(如iQOO7、iQOO8、iQOO11、iQOO Neo5等)在1-2年内集中出现主板烧毁问题,明显属于批次性质量缺陷,而非偶发或人为因素。此前已有用户通过媒体曝光或投诉维权,成功获免费维修或低价换新; 2. 停止区别对待消费者,统一售后政策。 据公开投诉显示,iQOO售后存在严重不公:同型号、同问题的用户被提供不同解决方案(如免费换机、低价换购或自费维修),甚至同一故障机型换购方案差异悬殊(如Neo9换购价从1399元至1699元不等,部分用户可换购更高端机型X100)。此类行为p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交易权”,构成对消费者的歧视性对待,要求厂商公开道歉并统一补偿标准。 3. 公开质量缺陷信息并延长保修承诺 主板烧毁问题已持续多年,涉及多款机型,但iQOO官方始终未公开承认缺陷或启动召回,反而以“过保不负责”推诿。参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厂商有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补救措施。要求iQOO公示故障原因延长受影响机型的主板免费保修期。
投诉进度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一、iQOO 11存在系统性质量缺陷,免费换屏或为缺陷补偿
2025年6月,我的iQOO 11手机在无外力损伤的情况下,突然出现屏幕绿条纹故障。尽管设备已过“三包”有效期,vivo官方售后仍为我免费更换了屏幕。这一异常处理方式引发合理质疑:是否因该机型存在已知的屏幕质量缺陷,vivo才主动提供免费维修?
事实上,在小红书、抖音、快手等多个社交平台上,大量iQOO 11用户集中反馈两大共性问题:一是屏幕出现绿线或绿条纹,二是主板故障导致频繁死机、无法开机或Wi-Fi功能失效。此类集中爆发的故障模式,强烈指向该机型存在设计或制造层面的系统性缺陷。
二、更换屏幕后新增偶发性死机故障,与维修行为高度关联
在2025年7月完成屏幕更换后,我的手机开始出现此前两年从未发生过的偶发性死机现象。故障表现为:使用过程中突然黑屏、无任何响应,最终自动关机,需手动长按电源键才能重启。该问题首次出现时间与维修时间高度重合,极有可能是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如静电损伤、主板接触不良)或更换配件存在兼容性问题所致。
三、售后推诿责任,检测机制存在严重局限
我多次向vivo官方客服反映死机问题,但对方始终以“2025年6月维修后功能检测正常”为由,拒绝承认故障与售后操作有关,并坚持“以检测结果为准”,拒绝提供保修服务。
然而,此类偶发性、非持续性的死机故障,在常规售后检测环境下极难复现。我曾主动送检,但检测人员在未观察到故障现象的情况下,竟将问题错误定性为“重启类故障”——而实际情况是,我的手机死机后从未自动重启,而是直接关机。我已保留报警回执、现场录音及监控视频,可证明检测期间手机未发生任何重启行为。这暴露出vivo售后检测机制对间歇性、隐性故障缺乏有效排查能力,却以此为由将责任完全转嫁给用户。
四、深圳红山6979售后点存在明显违规操作
2025年10月28日16:30,我前往深圳龙华红山6979官方售后服务中心,明确报修“死机”问题。检测人员通过电脑系统进行测试,全程未观察到死机现象。10月30日13:00再次复检,结果相同。我已报警备案,并保留了两天检测的完整数据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录音工作人员也承认并未检测出问题,可证明手机在检测期间未发生任何死机或重启行为。
然而,售后人员在未复现故障、未验证用户描述的情况下,擅自开具“重启类故障”检测单,并于10月28日18:00左右致电要求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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