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帮我办理订单号40************99的退票退款服务,因工作原因冲突无法成行,商家不允许因突发情况导致的顾客退票,在客服处理问题的时候含糊其辞有意拖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
1.服务提供方主张的特殊性不成立:根据我国最新完善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暂时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网络台购买的商品除弟二章外,应予以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而服务提供方的“霸王条款”行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2.服务提供方主张的时效性不成立:演出是(时间),距现在还有(时间)。且当前购买的产品属于预售商品,目前主办方并未出票,更不用说没有收到任何的纸质票,
3.服务提供方主张演出票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行为:
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25条,见面会门票作为网购商品必须要接受七天无理由的退款。